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2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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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7月15日12时0分,在南临线临涧镇三岔河,牛克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31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牛克明作出罚款640元的处罚;因牛克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克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7月11日15时4分,在X088资红线5公里,郑岩(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433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郑岩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郑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郑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7月11日15时49分, 在X088资红线5公里,高现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21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高现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高现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现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3年7月18日11时8分,在万平线1公里100米,王振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330),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振山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因王振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振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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