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1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7-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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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5月7日21时9分,在平邑县城区,张兆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5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兆海罚款1200元。因张兆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兆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5月8日14时20分,在平邑县城区,刘顺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3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刘顺福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刘顺福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顺福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5月7日20时25分,在平邑县城区,姬胜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51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姬胜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姬胜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姬胜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3年5月8日10时59分,在国道327国道327156公里,庞东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61X)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庞东清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庞东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庞东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3年5月22日17时40分,在平邑县城区,姚青池(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25********101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姚青池作出罚款250元的处罚。因姚青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姚青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3年5月28日20时20分,在平邑县城区,杨露露(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342),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露露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杨露露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露露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3年5月23日0时17分,在平邑县城区,胡启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胡启祥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胡启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胡启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3年5月16日15时53分,在平邑县城区,张然然(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3********442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张然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然然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3年5月12日19时45分,在地庞路地庞路10公里,邵泽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2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邵泽山罚款1200元。因邵泽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邵泽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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