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1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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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4月13日15时46分,在平邑县城区,杨欣欣(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038)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杨欣欣罚款1200元。因杨欣欣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欣欣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4月18日15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诸葛付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915),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诸葛付顺罚款2020元。因诸葛付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诸葛付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2月11日9时44分, 在省道241省道241150公里处,丁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6696),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丁金民罚款500元。因丁金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丁金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3年4月11日15时8分,在汶泗路142公里处,汪会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010),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汪会义罚款2000元。因汪会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汪会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3年4月9日16时0分, 在汶泗路汶泗路150公里保太镇驻地,王玉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018), 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玉柱罚款1200元。因王玉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玉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3年4月15日21时10分,在平邑县龙石街与石都大道交汇处北30米路段,李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21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杰罚款12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李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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