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0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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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3月12日15时19分,在平邑县城区,马勇(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437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马勇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马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3月5日16时16分,在平邑县仲村镇岐山驻地,刘元现(公民身份证号码379005********735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元现罚款1200元。因刘元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元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3月13日15时35分,在平邑县沂河路沂河路东段,田成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81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田成奎罚款2500元。因田成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田成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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