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3-000001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4-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3年4月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3年4月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3〕10号

山东金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MBP84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村东1000米

2023年3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3日接到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山东金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12号)、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一、专项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4218元(大写:壹拾万肆仟贰佰壹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