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0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4-1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2月4日19时55分,在平邑县城区,常加琪(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常加琪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常加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常加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2月4日14时32分,在平邑县平保路12公里100米,孙令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7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令忠罚款1500元。因孙令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令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2月1日15时35分,在327国道,公维晓(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55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公维晓罚款2500元。因公维晓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公维晓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4月11日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