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06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交警大队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4-1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2月4日19时55分,在平邑县城区,常加琪(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常加琪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常加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常加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2月4日14时32分,在平邑县平保路12公里100米,孙令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7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令忠罚款1500元。因孙令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令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2月1日15时35分,在327国道,公维晓(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55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公维晓罚款2500元。因公维晓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公维晓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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