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jiaojingdadui/2023-0000001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交警大队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3-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2年3月9日19时30分, 在仲村中心街路段,杨柏水(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65****003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杨柏水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杨柏水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柏水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2年2月22日16时41分, 在汶泗路200公里处,孙登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7****583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登安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孙登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登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2年2月22日16时10分, 在汶泗路200公里处,孙登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9****582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登芳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孙登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登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2年2月22日10时14分, 在汶泗路200公里处,孙登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5812),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登山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孙登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登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2年3月20日16时30分, 在汶泗路145公里处,闫守信(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551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闫守信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闫守信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闫守信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2年3月20日16时20分, 在汶泗路145公里处,郭庆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5****431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郭庆峰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郭庆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庆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2年2月21日20时31分, 在莲花山路与仲子路交汇处,郑祥军(公民身份证3713261982****123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郑祥军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郑祥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郑祥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2年3月14日22时58分, 在省道241269公里处,张纪法(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203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纪法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纪法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纪法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2年3月9日19时40分, 在汶泗路路段,翟桂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0095), 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翟桂成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翟桂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翟桂成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2年2月22日16时40分, 在汶泗路200公里处,王成连(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4****5821),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成连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王成连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成连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2年2月24日10时0分,在汶泗路100公里处,王洪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3****3714),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洪启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王洪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洪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2年2月24日10时0分,在汶泗路100公里处,王洪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1****371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洪杰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王洪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洪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2年2月24日10时5分, 在汶泗路100公里处,李君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4****372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君爱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李君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君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2年3月20日10时1分, 在汶泗路路段,徐秀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2****0481),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徐秀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徐秀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秀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2年3月20日12时47分, 在汶泗路路段,刘家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042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家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刘家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家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2年3月20日9时40分, 在汶泗路路段,徐瑞才(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5****043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徐瑞才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徐瑞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瑞才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2年3月20日15时46分, 在汶泗路路段,朱传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3****042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朱传荣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朱传荣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传荣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2年3月15日15时50分, 在汶泗路路段,韩继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55****313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韩继安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韩继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韩继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2年3月11日8时18分, 在白彦路段,刘向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72****6417),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向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刘向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向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2年3月24日17时8分, 在白彦路段,金永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0****4036),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金永安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金永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金永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2年3月11日11时18分,在X087铜枣线10公里处,曹春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1613),,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曹春启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曹春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曹春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2年3月24日17时5分,在汶泗路105公里处,王兆友(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9****401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兆友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王兆友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兆友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2年3月11日8时27分,在白彦路段,薛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8****2317),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薛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薛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薛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2年3月13日14时41分,在城区20241路段,孟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8510),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孟健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孟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孟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2022年2月12日16时35分,在城区路段,岳启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0****083X),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岳启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岳启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岳启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2022年2月22日10时35分,在万平线1公里处,裴洪利(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611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裴洪利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裴洪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裴洪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2022年2月24日9时5分,在汶泗路142公里处,郭增全(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4318),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郭增全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郭增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增全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八、2022年3月14日9时50分,在平保路3公里处,张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3****5838),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喜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张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2022年3月12日15时45分,在汶泗路145公里处,张文明(公民身份证号3728301967****525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文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张文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文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2022年3月10日11时30分,在汶泗路141公里处,王加井(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1****4338),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加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王加井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加井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2022年3月10日11时55分,在汶泗路141公里处,司友军(公民身份证号3728301975****431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司友军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司友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司友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2022年3月9日13时7分,在汶泗路140公里处,王洪财(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0874),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洪财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王洪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洪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2022年3月20日17时32分,在汶泗路145公里处,孙德松(公民身份证号3728301972****433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孙德松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孙德松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德松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2022年3月6日10时54分,在白彦路段,刘夫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2014),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夫祥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刘夫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夫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2022年3月10日9时31分,在白彦镇村村通路11公里处,袁玉省(公民身份证3728301963****245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袁玉省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袁玉省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袁玉省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2022年3月10日9时30分,在白彦镇村村通路11公里处,贾吉才(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2410),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贾吉才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贾吉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贾吉才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2022年3月10日9时29分, 在白彦镇村村通路11公里处,杨秀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3****6417),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杨秀东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杨秀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秀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八、2022年3月10日9时10分,在白彦镇村村通路11公里处,燕道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4****6714),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燕道营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燕道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燕道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九、2022年3月10日9时32分, 在白彦镇村村通路11公里处,杨夫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9****2420),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杨夫云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杨夫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夫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2022年3月10日17时35分, 在白彦路段,彭庆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5****2030),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彭庆胜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彭庆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彭庆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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