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jtysj/2023-0000002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2-12-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2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2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平邑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7132620220021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2021年12月03日9时12分,鲁Q157GK六轴货车通过临沂市平邑县S241K240+950由西向东检测点,经称重系统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4.8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超出国家规定的车货总质量的49吨标准5.85吨。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证据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

2022-12-16

2022-12-16

2023-12-16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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