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2-000010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12-2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12月19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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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2〕49号 临沂市蜜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306875296 法定代表人:王*立 地址:平邑县地方镇驻地 2022年10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取外溢水样,11月17日我局委托的山东华箴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水样监测报告(编号2022HZ112940)显示:企业外溢废水水中COD浓度为9640mg/L,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线监测数据,11月17日山东华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2022HZ112940)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625元(大写:壹拾伍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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