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2-000007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2-11-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11月1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11月1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2〕32号

临沂市鑫磊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9**2**1

法定代表人:高树* 地址:平邑县地方镇工业园

2022年8月15、16和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采样取证登记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16和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环评备案意见复印件和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7日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2年第B3152号)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67500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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