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2-000004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8-2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8月2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8月2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2〕19号

平邑县武台冷藏冷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TU8***4

法定代表人:咸*华 地址:平邑县武台镇水沟村村东100m

20227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375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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