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2-000004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8月2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2〕19号 平邑县武台冷藏冷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TU8***4 法定代表人:咸*华 地址:平邑县武台镇水沟村村东100m 2022年7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375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