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2-000004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8月10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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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2〕17号 平邑县盛祥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26*** 法定代表人:王*琪 地址:平邑县卞桥杨庄村 2022年5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3日,我局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厂废气进行监测,该监测公司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厂固定源废气颗粒物超过地方排放标准。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62500.00万元(大写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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