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2-000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1月13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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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88号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0776W 法定代表人:张*东地址: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 2021年10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8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专项处罚裁量(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0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2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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