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1-00001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11月19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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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47号 平邑林氏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8QBK0F 负责人:林*普 地址:平邑县东升石材产业园内 2021年9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类第1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平邑林氏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2500元(大写柒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1月1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55号 临沂市金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CLH4R 负责人:陈*先 地址: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柏林社区 2021年9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5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临沂市金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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