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1-000009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10月28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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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64号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栏马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9****** 负责人:英*军 地址:平邑县柏林镇龙马村 2021年10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1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58号 平邑县泰沂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754****** 负责人:崔宝* 地址: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 2021年10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15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60号 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754****** 法定代表人:时*资 地址:平邑县资丘镇时家村 2021年10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6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63号 平邑县资邱乡岳家村四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MA******XQ 法定代表人:杨祥* 地址:平邑县资邱乡岳家村 2021年10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61号 平邑县时春光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988******12 法定代表人:时春* 地址:平邑县资丘乡岳家村 2021年10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62号 平邑县鑫磊页岩砖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6 法定代表人:时*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资丘镇赵家村 2021年10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59号 平邑县鑫炜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7*****4X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平邑县卞桥镇关庙村 2021年10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5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157号 平邑县资丘镇歧古村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3****** 法定代表人:沈兰* 地址:平邑县卞桥镇歧古村 2021年10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1〕15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愿放弃前述权利,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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