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1-000008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8月23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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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28号 临沂华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M***D0D 法定代表人:王*高 地址: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 2021年4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1.1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6月26日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减轻处罚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情况核实并研究,你单位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的要求,从轻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裁量基准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3项”及第八条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32000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79号 平邑县资邱尹家村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643***58P 1-1 法定代表人:牛*财 地址:山东省平邑县资邱尹家村 2021年6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破碎车间配套安装的除尘设施,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7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99号 临沂市彦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MA3N***DXU 法定代表人:梁*彬 地址: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凤凰庄村 2021年6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9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7500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033号 平邑金牛山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445***82C 负责人:吴* 地址:平邑县唐村岭牛山南侧 2021年5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平邑金牛山石化加油站,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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