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1-000008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8月10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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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062号 王*非道路移动机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0013 负责人:王* 地址:平邑县政府开发区平滕公路西侧 2021年5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王海非道路移动机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075号 平邑县华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49616 法定代表人:李*龙 地址:平邑县仲村镇北仲二村 2021年6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7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污染防治类第37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平邑县华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042号 临沂盛银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D4B46T 法定代表人:孟*银 地址:平邑县颛臾三村南70米(平邑县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2021年5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临沂盛银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098号 山东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084Q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 2021年6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9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污染防治类第1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山东皇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2500元(大写拾万零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89号 临沂市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E7G6K 法定代表人:韩*庆 地址:平邑县丰阳镇东午门 2021年6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材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规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罚告字〔2021〕08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第2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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