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1-0000068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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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7月16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7月16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25号

临沂慧航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20881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城开发区银华大道西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54358M

2021年4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城开发区银华大道西段路北经营的临沂慧航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产整治。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26号

平邑县发永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朱*蒙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28041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毛家庄石材聚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GNA6T

2021年4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毛家庄石材聚集区经营的平邑县发永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产整治。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35号

马*生叉车管理站:

负责人:马*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83713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

2021年4月28日,我局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马*

生叉车管理站的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自由加速烟度进行检测,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6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04号

临涧镇周*蒜油加工厂:

负责人:周*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051918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临涧镇驻地

2021年3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临涧镇驻地经营的临涧镇周坤蒜油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废水废渣储存在周家庄村西的无防渗措施的位于鱼塘旁的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三)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9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38-1号

临沂市崇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5WBIU

法定代表人:任*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01197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卞桥镇工业园北150米

2021年5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工业园北150米经营的临沂市崇华建材有限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6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38-2号

临沂市崇华建材有限公司任*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5WBIU

法定代表人:任*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01197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卞桥镇工业园北150米

2021年5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工业园北150米经营的临沂市崇华建材有限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法人代表任崇华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6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1〕20号

平邑弈舜石材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052828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平邑街道石都大道与327交汇处东升综合配套区三套石业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E8D56

2021年4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平邑弈舜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存在产生含会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频、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第16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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