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1-000006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1年6月16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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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06号 平邑县建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MA***0319Y 法定代表人:王*昌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1273738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 2021年3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经营的平邑县建昌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05号 平邑县金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PKLP5X 法定代表人:李*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29005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仲村镇北仲三村 2021年3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北仲三村经营的平邑县金举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11号 平邑县明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LXU 法定代表人:刘*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379005196***117292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仲村镇峡玕村村西 2021年3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峡玕村村西经营的平邑县明盛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12号 平邑县云沣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KY55F 法定代表人:张*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193119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仲村镇依山庄村 2021年3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依山庄村经营的平邑县云沣养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10号 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16568K 法定代表人:谢*青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2043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仲村镇驻地 2021年3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驻地经营的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你于2021年5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核实,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处罚中的情形,故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三)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陆拾捌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31号 平邑县金航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CQG48E 法定代表人:吴*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8***203732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地方镇青山羊庄村 2021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青山羊庄村经营的平邑县金航板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二、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柒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30号 平邑县恒森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W3H07E 法定代表人:吴*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9***28371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地方镇下炭沟村北 2021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下炭沟村北经营的平邑县恒森木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二、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柒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32号 临沂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4PAX21 法定代表人:孙*启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2491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地方镇下炭沟村北 2021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下炭沟村北经营的临沂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二、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柒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24号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319***9082018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临涧镇瓦子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42466P 2021年4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临沂市平邑县临涧镇瓦子埠村经营的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产整治。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5月26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16号 平邑众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62814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平邑街道327国道西段路西平邑县蓝盾石材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QNK15 2021年4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平邑街道327国道西段平邑县蓝盾石材公司院内经营的平邑众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17号 刘*龙挖掘机: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00179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西旺沟村(平邑县民兵训练基地内) 2021年4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西旺沟村(平邑县民兵训练基地内)工地经营的刘德龙挖掘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二)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罚字〔2021〕018号 平邑县现义花岗石板材加工厂: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28003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石都大道西首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66***83615 2021年4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石都大道西首北侧经营的平邑县现义花岗石板材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存在建材企业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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