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1-000001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度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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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29号 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9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国际石材城石材聚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U1-1 2020年11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新安村西经营的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组织了此次听证。经对此案和听证内容的审查,我局决定维持临环(平邑)罚告字[2020]129号告知书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22号 平邑县石上经典石材厂: 负责人:甄*龙 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4********914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13 2020年11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经营的平邑县石上经典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9号 临沂鑫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044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地方镇东崮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13 2020年12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地方镇东崮村经营的临沂鑫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8号 山东英健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16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地方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Q 2020年12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地方镇驻地经营的山东英健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4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3号 平邑县远宏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4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T 2020年11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经营的平邑县远宏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6号 山东宇扬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5********99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2X 2020年12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经营的山东宇扬石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伍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1号 平邑县嘉晟木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曹*丽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02********49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铜石镇庞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11D 2020年12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铜石镇庞家庄村经营的平邑县嘉晟木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4号 平邑致远木业板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平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4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8H 2020年12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经营的平邑致远木业板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28号 平邑源汇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凌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63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城新327国道西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691 2020年11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城新327国道西段路东经营的平邑源汇鑫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4号 平邑县振腾飞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振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816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通圣路与327国道交叉口北1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D 2020年11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通圣路与327国道交叉口北150米经营的平邑县振腾飞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4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3号 平邑县天岳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包*泉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2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毛家庄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8 2020年12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毛家庄村北经营的平邑县天岳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9号 平邑林氏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磊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3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毛家庄村北石材聚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MA3M8QBK0F 2020年12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毛家庄村北石材聚集区经营的平邑林氏石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7号 平邑县沂蒙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水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5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县城石都大道与厚德路交会处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H 2020年12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县城石都大道与厚德路交会处路北经营的平邑县沂蒙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1号 平邑同盛汽车箱体有限公司: 法地代表人:张俊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56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经济开发区327国道与曾子路交汇处西4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Y 2020年11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经济开发区327国道与曾子路交汇处西400米路北经营的平邑同盛汽车箱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4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9号 平邑万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地代表人:周*得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219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舜帝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U 2020年11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舜帝庙村经营的平邑万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4号 山东德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南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7C 2020年11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南首经营的山东德葡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零肆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5号 平邑县天智达异型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王*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南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W20 2020年12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南首经营的平邑县天智达异型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1号 平邑县金石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29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南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W20 2020年12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南首经营的平邑县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壹拾陆元陆角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5号 平邑县亿雷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2A 2020年11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85号经营的平邑县亿雷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6号 平邑瑞浩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高*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712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6*********3U 2020年11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84号经营的平邑瑞浩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6号 山东平邑县辉升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庆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3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东升(平邑)国际石材产业园示范加工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9E 2020年11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东升(平邑)国际石材产业园示范加工区经营的山东平邑县辉升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7号 平邑县万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涛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X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国际石材城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Y19 2020年12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国际石材城002号经营的平邑县万玉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8号 平邑县兴东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35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国际石材城北环路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XL 2020年12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国际石材城北环路西首经营的平邑县兴东石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75号 平邑县白马方正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陈*成 公民身份证号码:无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通圣路与327国道交叉口北1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K 2020年11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通圣路与327国道交叉口北150米经营的平邑县白马方正石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伍拾伍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2号 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 法地代表人:朱*芝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6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X5 2020年12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经营的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63号 山东兴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通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7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9 2020年12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经营的山东兴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专项处罚裁量(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52号 朱涛PVC压延膜加工生产线: 法定代表人:朱*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2020年12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经营的朱涛PVC压延膜加工生产线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0年12月2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0〕120号 山东昊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30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石英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90J 2020年9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平邑县温水镇石英工业园区经营的山东昊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山东昊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人工监测。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30日,检测报告(编号2020HZ013153)显示该公司废气中氮氧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11.5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项。(1)违法事实“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级;(3)“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级;(4)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为3级。(5)“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级;(6)“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等级为1级。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020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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