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fzhggj/2022-000019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信用体系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山东高院发布助力“诚信兴商”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二) |
|
|
|
六、垦利区法院曝光失信名单促进履行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及王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为被执行人,案件经多次执行后还剩3万元未履行,王某一直在逃避执行。2022年3月份,东营市垦利区法院依法将公司及王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信用垦利”微信“曝光台”同步公示。信息公示后,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王某的亲戚、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向王某提及此事,并询问具体原因。王某觉得面子丢尽,终于“浮出水面”,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要履行义务,并请求屏蔽失信信息。当被执行人员问到有何感触时,王某说道:“我从来没出过名,这回可出大名了,亲朋好友们都‘恭喜’我欠款成‘名人’了,今天我是专门来交钱的。” 2022年4月10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某向垦利区法院缴纳了剩余执行案款。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信用办加强执行联动,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利用微信平台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集中曝光失信名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收到了良好效果,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普法教育作用。 七、济南市中区法院采取“预失信”措施促进履行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张某等借款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决3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仅在2021年11月还款5万元,未再履行义务,吴某向市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虽然口头承诺还款,但并无还款的实际行动。在法院多次督促履行无果后,吴某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要求对查封的房产采取司法处置措施。经调查核实,其中一名被执行人2天前刚刚产子,而且通过拍卖抵押的房产,也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直接纳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其在半个月内履行全部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将依照法律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的压力,在指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部打入指定帐户,案件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预失信”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给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既督促履行义务,也让被执行人充分预知法律风险。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既确保执行成果,彰显司法权威,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效果。 八、博山区法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 (一)基本案情 博山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承诺一定珍惜信用修复机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2022年4月底主动履行义务。博山区法院根据淄博中院《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经严格审查,按照该院《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逐项打分后,符合信用修复标准,向被执行人出具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决定书。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淄博中院2022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后,全市法院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平衡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失信惩戒制度优势互补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九、槐荫区法院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拖欠申请人李某工资长期未能支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槐荫区法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停工停产,法定代表人希望通过小微企业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使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但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资质。槐荫区法院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向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帮助其解决融资困境。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槐荫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困境,主动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同时积极组织调解,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改善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十、临邑县法院促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 (一)基本案情 临邑县某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 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租赁费、租赁物折价款等共计3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临邑县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而且疫情之下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主动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希望尽快拿出还款计划,配合法院执行。该公司态度良好,具有还款意愿,因为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希望法院调解,达成分期还款计划,暂缓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院多次牵头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时间,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协调、主动作为,通过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促成执行和解,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案件执行“双赢”的效果。 |
|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