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01/2026-0001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文件列表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 文号 | 平政办发〔2026〕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遗体接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相关解读 | 视频解读:《平邑县遗体接运管理办法(试行)》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遗体接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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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遗体接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遗体接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遗体接运的监督管理,提高遗体接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临沂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涉及我县的跨区域遗体接运和接运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严禁非法外运土葬。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境内异地接运的,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县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 第五条 需出境或入境运输的遗体(骸骨),应按照《关于遗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遗体运输属于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遗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第二章 车辆 第七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车辆,禁止擅自使用改装车、卡车、农用车辆运输遗体,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驾驶室与遗体存放舱要有隔断设施; (二)遗体存放仓要有专用遗体存放设施; (三)要统一喷涂“殡葬专用车辆”字样。 第八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由县民政部门管理,殡仪馆新增遗体运输车辆,应按程序向县民政部门申报审批,方可开展遗体运输服务,遗体运输车辆不得私自用于与遗体运输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要建立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库,及时通报县公安、卫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具有遗体接运资格的车辆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接运 第十条 鼓励县殡葬事务中心、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镇(街道)、村(社区)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村级红白理事会要协助治丧群众做好遗体接运申报。县殡仪馆应按照遗体接运申报需求派发接运任务。 第十一条 非正常死亡的或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处理后通知县殡仪馆负责接运。 第十二条 接运人员应根据派车任务出车,按照与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收殓遗体时要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稳抬轻放,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 第十三条 接运遗体需审核的有关证件:正常死亡的遗体,在家中、养老机构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属应当提交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丧属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还应同时提供死者及承办人的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由其认定的死亡性质及死亡证明;如遗体有腐变或缺损的,医院或公安机关须在死亡证明上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接运遗体接运回殡仪馆后,接运人员要与查验遗体专职工作人员做好遗体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殡仪馆之间办理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死者身份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核实承运殡仪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并做好登记留存。 第十六条 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场所去世人员遗体,根据地方习俗或家庭意愿,确有需求运往其他地方的,由县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第四章 消毒、防疫 第十七条 严格消毒保洁制度,按照“一车一运一消毒”的要求,在完成遗体接运后,接运人员要按照相关卫生防疫技术规范及时对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因患甲类传染病(或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死亡的遗体,由丧属、红白理事会、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运输并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十九条 接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戴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遗体运输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染。 第五章 收费 第二十条 遗体接运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车内应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 接运人员在执行遗体接运过程中,应主动向群众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落实好遗体接运费的相关减免规定,不得私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的,县殡仪馆应直接对相关费用进行减免。 第六章 太平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对入院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登记比对,不得允许非法遗体运输车辆入院。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县民政部门和县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太平间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按照县民政部门提供的遗体接运车辆信息严格把控,加强遗体接运车辆出入管理,完善遗体接运交接流程,严禁将遗体交由其他车辆承运。禁止在太平间内开展殡仪活动,禁止将太平间出租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太平间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严禁以收取介绍费、好处费等形式倒卖逝者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私自改装、冒充遗体专用车辆接运遗体,以及遗体接运人员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加强对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做好遗体运输车辆备案,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遗体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监管,配合查处遗体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牌、涉证,驾驶非法改装、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遗体运输工作,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并第一时间通报民政部门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加强太平间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与县殡仪馆遗体交接,做好转运信息登记。指导遗体运输车辆及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因各类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异地接运遗体过程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相关单位、镇(街道)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遗体运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规范遗体运送相关工作纳入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对接“12345”等投诉举报信息平台,保障治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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