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01/2026-0000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文件列表 | 发布日期 | 2026-03-25 |
| 文号 | 平政办发〔2026〕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相关解读 | 政策解读:《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图读懂:《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平政办发〔202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致力于提高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第三方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服务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临沂市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管理第三方,包含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为我县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具有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 第三条 应急管理第三方的使用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除突发紧急任务外,省、市专家库专家的使用一般应在山东省应急专家管理系统(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四条 申请为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评估、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备与所提供技术支持相适应的资质; (三)具备与所提供技术支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具备与所提供技术支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体工作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从业告知机制,由县应急管理局培训考试科具体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程序为: (一)推荐。各单位可推荐条件符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有意向在我县开展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可自我推荐。 (二)信息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从业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信息登记,并形成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名单。 (三)信息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告知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应急管理第三方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本公司负责人、专家以及评价、评审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应急管理第三方机构服务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应急管理第三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服务活动,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接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派的任务后,按任务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履行职责,不得委托他人替代本人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任务。 (四)在履行职责中,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廉洁纪律。 (五)按时完成委派任务,任务完成后,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在辅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或其他专项行动中,须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部署共同实施,严禁单独、私自等入企或借机从事非规定事宜。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具体开展服务工作的专家是第三方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具体开展服务工作的专家或其近亲属与第三方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第三方服务机构与被评审、检查企业签有第三方服务合同的,或具体开展服务工作的专家为被评审或检查企业进行过安全咨询、指导的; 4.委派的第三方与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5.服务对象要求回避的; 6.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聘请应急管理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县应急管理局无法鉴定,必须要聘请第三方的; (二)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或隐患排查明确提出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技术力量参与的; (三)高危企业等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专家开展审查、验收、备案评审工作的; (四)生产工艺、设备复杂的重点监管企业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高危企业安全执法、检查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的; (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可行性报告,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六)经县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情形。 第十条 除突发紧急任务外,第三方服务使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不得指定。第三方服务的使用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县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大队、中心需要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时,向局党委提出申请,提交《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使用审批表》(附件3)。 (二)根据“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具体工作需要,使用省、市专家库专家的,在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在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名单中随机抽取,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确认使用。使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项目,除采购流程外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按照合同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技术服务。 (四)及时反馈,提交任务评定。技术服务工作完成后,使用科室和被检查企业需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填写《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任务评定表》(附件4),经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交培训考试科并作为年度考核、费用支付依据。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第三方服务的使用。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聘请其他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应急管理专家和其他行业专家,由使用科室推荐,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培训考试科负责收集第三方服务反馈意见相关材料。根据使用科室、相关企业的反馈,对第三方服务的工作效果、成果,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相关档案,执行考核和惩戒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第三方服务的监督管理。使用科室、大队、中心负责第三方履职全过程监督。第三方服务人员报到时,验明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培训考试科。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第三方服务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培训考试科受理第三方服务问题线索举报。 县应急管理局培训考试科会同使用科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服务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使用单位与其解除委托合同,取消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且自解除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第三方服务资格的; (二)根据使用科室对第三方服务使用情况的评价,一年内被评为“不满意”两次以上且不满意理由被查实的;或有企业投诉第三方人员有借机推销业务、索取钱物、故意为难企业等不当行为被查实的。 (三)未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和时限开展技术支持服务且拒不整改的; (四)一年之内被县应急管理局约谈告诫两次以上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转包技术服务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验,或伪造检测检验记录,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若违规行为系由具体提供服务工作的专家个人造成,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机构责任外,将专家个人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上报省、市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0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04月26日。
附件1 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2 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 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服务工作; 二、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不转包服务项目;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不出具虚假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 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觉恪守国家规定、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收费标准。不搞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不泄露技术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不以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八、严格服务时限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 九、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存在回避情形的,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十、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 机构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使用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应急管理第三方服务任务评定表 填报时间:
|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