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7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9-09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3〕10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3-09-09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城乡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城乡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13〕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乡规划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邑县城乡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资质标准、承担编制业务的范围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