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29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19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6〕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6-02-19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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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第三条 各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是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履行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纳入监管范围,要突出以下几个监管重点: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镇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镇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实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同时,属于交通、水利、供电、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各镇整合辖区内各村居现有建筑施工队伍,建议注册成立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安全员,对村居施工队实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居施工队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六条 各施工队伍从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鼓励各施工队伍要给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负责每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县住建局负责对培训进行指导和师资支持,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参与建筑施工。 第七条 在各村居、企业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员。村居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由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在接到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会议、图片、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引导自建房农民主动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管,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县住建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0539—4215377),鼓励群众参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凡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员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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