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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xxgkb/2023-0000136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件列表 发布日期 2023-05-19
文号 平政发〔2023〕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5-18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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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平邑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平邑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邑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第八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的除名或注销决定的告知、听证及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23年6月18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上位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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