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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sfj/2022-0000054 发布机构 平邑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文件列表 发布日期 2021-04-05
文号 平司发〔2021〕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4-01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标题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平邑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司发〔2021〕12号


局机关各科室、所、队、中心: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办字〔2014〕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和调解纠纷的案件补贴。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放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行政事业人员)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案件补贴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由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兑现的补贴。

第五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完全履行。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巻,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案件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三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八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三个等级,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一般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30元

(二)较为复杂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200元;

(三)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1000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5-10万元的矛盾纠纷;

2、市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它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4、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它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第九条 对案情特别复杂、调解周期长、耗费精力大的案件,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案件补贴。

第十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未发生过激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相关材料证明,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案卷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制作巻宗,并在调处成功后1个月内及时归档。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二条 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三条 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四条 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格式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卷宗不完备的,应不予补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四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案件补贴由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矛盾纠纷中,违反法律和政策的;

(四)显失公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宣布无效的;

(六)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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