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2022-000000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县政府 |
公开目录 | 文件列表 | 发布日期 | 2018-01-22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8〕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8-01-21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关于《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文件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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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提高县城绿化水平,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局作为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予以配合。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八条 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实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络和公共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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