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4-000007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9-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起草情况
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起草情况

一、编制背景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环境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撤销)。本次划定(调整)的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共8处,其中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处,调整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处;撤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76处。

二、编制依据和编制过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

3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服务人口均大于1000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进行保护区划分。

5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服务人口均小于1000人,属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径向距离不小于30米进行保护区划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等规定,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治理和科学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考虑到平邑县农村供水安全及集中供水管网覆盖情况,结合城市用水规划、发展需求及已完成的“平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根据已公布的《平邑县2024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现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现计划撤销276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属于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三)编制过程

2024年1月,县生态环境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需要,启动了项目报告编制工作;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各镇街及有关县直单位等多方意见。综合多方意见建议,形成面向社会公开的草案。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意见征集,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主要目标

《方案》主要包括划分(调整、撤销)目的和依据、划分(调整、撤销)的原则及方法、划分(调整、撤销)的范围、划分(调整、撤销)的方案、保护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五部分。

第一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防控突发性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对全县部分原有3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新划定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276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属于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二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及方法。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结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

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撤销)的范围。本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涉及调整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个,划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个,撤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76个。

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撤销)方案。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一级保护区;同时撤销276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属于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五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相关建设要求与监督管理措施。

五、重要举措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与污染控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一是设置保护区标志。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设立饮用水水源地的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识。二是完善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山东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频次和指标,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风险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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