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lsgs/2023-000001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来水公司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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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公司编制的《平邑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和“-”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20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生成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6.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7.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8.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9.关键词:反映政府信息内容、主题、概要和特点的词语。 10.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其他:采用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平邑县自来水公司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平邑县自来水公司;办公地址:平邑县公园路3号: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73300;联系电话:0539-4211194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平邑县自来水公司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平邑县自来水公司”,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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