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fybjy/2022-000005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
公开目录 投诉途径 发布日期 2022-09-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规范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各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医疗纠纷及投诉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医疗纠纷及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责任追究的职责。

二、受理纠纷及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或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述,由受理部门笔录,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刑事案件;

(4)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三、投诉的途径与渠道

1.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网站、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簿(本)。

2.执行行政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处理医疗、行政相关事宜。

3.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接待受理投诉者、并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相关投诉。

四、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1.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2.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

3.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4.门诊部:受理门诊病人的投诉。

5.财务科:受理医疗价格方面的投诉。

6.药剂科:受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7.保卫科:受理医院安全、治安等方面的投诉。

五、投诉的接待与处理

1.为了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患者入院须知内公布投诉管理办公室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2.首接投诉的科室主任是接待处理投诉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处理投诉,并通知相关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认真调查落实,重要问题及时汇报分管院长。

3.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当患者投诉时,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对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要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要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对应投诉管理科室投诉。

4.各职能科室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登记本,明确接收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投诉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投诉接待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6.各受理投诉科室接到投诉后,要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要予以积极配合。

7.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先进行调查落实。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应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为终结。

8.发生纠纷和投诉事件,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及时召集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成员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备案。如患者接受解决方案,处理到此终结,如不接受,上报分管院长处理。

9.在接待医疗纠纷时,如需对投诉人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进行解答,纠纷发生科室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务科报告,可委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负责解答。

10.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要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要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于2个工作日向核查科室提交调查材料及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要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11.各部门、科室要积极配合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投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的调查处理。

12.对调解无效的纠纷及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要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13.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

14.投诉人无理取闹,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监督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3)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4)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5)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6)未按照本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患者及家属纠緾不止,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发生严重影响治安等群体性事件的。

2.因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的纠纷和投诉,任何情况无论何种原因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3.科室内能自行解决的纠纷和投诉,院里不再进行处罚;上报到院级处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论有没有产生赔偿,均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4.医务科要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等结合。

5.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及奖励。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投诉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地点:东院区(平邑县城莲花山路103号)西院区(平邑县城板桥路1号)中院区(平邑县城板桥路24号)

二、接待时间:投诉拨打0539-4211164电话的,24小时接听;采用其他投诉方式的,非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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