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fybjy/2022-0000017 发布机构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
公开目录 出生证明 发布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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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平邑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平邑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目前,我县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平邑县妇幼保健院、平邑县人民医院和平邑县中医医院。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1、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和村居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2、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村居证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村居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3、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提交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和村居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平邑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2、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5、特殊情况或出生超一年的换发还需提交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

6、申请变更(含更改、删除、添加等)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补发是指平邑县妇幼保健院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补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到平邑县妇幼保健院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

5、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首次签发档案的复印件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二)补发机构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应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妇幼保健院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

特别提醒:

1、《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能更改,签发前请认真对照首次签发登记表核实其内容。

2、《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公安落户、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的重要依据和凭证,请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目前,我县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平邑县妇幼保健院、平邑县人民医院和平邑县中医医院。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1、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和村居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2、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村居证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村居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3、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提交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和村居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平邑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2、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5、特殊情况或出生超一年的换发还需提交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

6、申请变更(含更改、删除、添加等)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补发是指平邑县妇幼保健院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补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到平邑县妇幼保健院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

5、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首次签发档案的复印件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二)补发机构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应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妇幼保健院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

特别提醒:

1、《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能更改,签发前请认真对照首次签发登记表核实其内容。

2、《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公安落户、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的重要依据和凭证,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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