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jsby/2022-000004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精神病医院 |
| 公开目录 | 医疗秩序 | 发布日期 | 2022-10-0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医疗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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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保健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平邑县精神病医院是治疗全县精神病患者职责的重要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保健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以下主要义务: (一)患者及陪护人员应当遵守医院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二)患者应如实提供疾病、诊疗等与病情有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三)患者应积极配合经治医师、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保健计划和指导等,维持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秩序;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患者应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经治医生、护士询问。 (五)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诊疗、保健服务项目的付费交款义务。 (六)患者及陪护人员应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七)患者及陪护人员应对个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安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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