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08/20260708-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合法性审查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平邑县地名方案(2026-2030年)(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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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民政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平邑县地名方案(2026-2030年)(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方案(草案)》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草案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征求了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闫平平、公职律师王春锋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总体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作出的决策属于县级重大行政决策,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系列程序。《方案(草案)》对平邑县地名做出规划,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且已经列入2026年度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因此,《方案(草案)》属于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此,平邑县人民政府是制定《方案(草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及《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平邑县民政局作为县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是适格的起草主体。 综上,《方案(草案)》由平邑县民政局起草,待县政府决定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实施,二者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二)关于决策程序 2026年3月30日-4月30日,平邑县民政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平邑县地名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6年3月31日-4月30日,平邑县民政局以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函询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平邑县委党史研究中心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分别对《平邑县地名方案(草案)》中的平邑县历史文化和旅游景点做了规范化纠正。其余单位和 镇街均无意见。经认真讨论、反复研究、吸纳完善,形成了新的《平邑县地名方案(草案)》。 2026年4月9日,平邑县民政局组织召开了《平邑县地名方案(草案)》公众参与座谈会,积极听取平邑县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026年4月22日,平邑县民政局组织地名专家对本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了论证。 2026年4月22日,平邑县民政局按照程序,联合相关部门,对《平邑县地名方案(草案)》进行风险评估,报告从舆情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其他风险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评估,确定落实该方案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026年5月2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持《方案(草案)》在规划期内的法律依据连续性和有效性,平邑县民政局征求我局意见,对《方案(草案)》进行多次修改。 2026年6月8日,平邑县民政局商请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案(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方案(草案)》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2026年6月11日,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张庆军律师出具了部门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公职律师齐可振出具了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书,均认为方案的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决策程序正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 2026年6月12日,平邑县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对《方案(草案)》作出合法性初审意见,审查认为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符。 2026年6月17日,平邑县民政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通过《方案(草案)》。 2026年6月23日,平邑县民政局向我局提交送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平邑县民政局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编制的《方案(草案)》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四、五、六章的要求,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三)关于决策内容 《方案(草案)》共八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地名区块和采词构建方案、地名命名方案、地名标志方案、地名调整与优化方案、地名文化传承保护方案、地名方案实施保障措施、附则,对地名管理的各个方面做了总体设计与工作安排,形成了较为完备、系统的管理方案,建立起平邑县地名规范化管理体系。《方案(草案)》在内容和形式上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及法律文件的要求,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等政策、法律规定及法律文件。 二、具体修改意见 经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方案(草案)》,对《方案(草案)》提出以下建议: 1.同意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闫平平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1),详细请阅读意见书的内容。建议于第五部分第(四)条增加第4项:"审批与备案公告:地名命名、更名方案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将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报送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2.《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在第七章"地名方案实施保障措施"中新增一条:"地名工作经费保障: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方案(草案)》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平邑县司法局 202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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