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18/20260714-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水利局 |
| 公开目录 | 合法性审查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平邑县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2026-2030年)(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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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水利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平邑县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2026-2030年)(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划(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收到《规划(草案)》的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划(草案)》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草案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征求了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闫平平、公职律师王春锋的意见。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的决策属于县级重大行政决策,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系列程序。《规划(草案)》对平邑县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做出规划,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且已经列入2026年度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因此,《规划(草案)》属于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由此,平邑县人民政府是制定《规划(草案)》的适格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平邑县水利局是起草《规划(草案)》的适格主体,亦符合法定权限, 综上,《规划(草案)》由平邑县水利局起草,待县政府决定后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未超越法定权限。 (二)关于决策程序 2025年11月6日,平邑县水利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组织专班人员起草《规划(草案)》。 2026年1月4日-2月3日,平邑县水利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6年1月6日,平邑县水利局通过协同内网向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发送《关于征求平邑县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意见建议的函》,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6年1月9日,平邑县水利局组织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会后将参会人员意见融合到《规划(草案)》的制定内容中。 2026年1月14日,平邑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草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2026年1月20日,平邑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召开风险评估会议,并做出《〈平邑县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2026-2030年)(草案)〉风险评估报告》,报告从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评估,确定落实该方案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废止。为保持《规划(草案)》在规划期内的法律依据连续性和有效性,平邑县水利局征求我局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多次修改。 2026年6月9日,平邑县水利局商请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规划(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规划(草案)》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 2026年6月11日,北京市百瑞(临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部门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公职律师卢德成出具了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书,均认为方案的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决策程序正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 2026年6月12日,平邑县水利局政策法规科对《规划(草案)》作出合法性初审意见,审查认为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符。 2026年6月12日,平邑县水利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通过《规划(草案)》。 2026年6月17日,平邑县水利局向我局提交送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平邑县水利局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编制的《规划(草案)》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四、五、六章的要求,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三)关于决策内容 《规划(草案)》包括八部分,分为基本情况、岸线保护和利用现状分析、需求与约束条件分析、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岸线边界线与岸线功能区划分、岸线管控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保障措施。 经审查,对《规划(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同意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闫平平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1),建议在《规划(草案)》中引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正后的版本,详细请阅读意见书的内容。同时,该法规已列入2026年度修正计划,建议注明。 2.技术标准部分和政策文件部分所列文件较为齐全,但排列顺序未体现效力位阶和相关性差异。建议参照法律法规部分的排序逻辑,对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进行重新排列。技术标准按照“规划直接依据(即《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规程》SL/T826-2024)→国家标准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的顺序,政策文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多部委联合文件→部委文件→省级文件→市级文件”的层级,结合与河湖岸线管理的相关性进行排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届时将同时废止。为保持《规划(草案)》在规划期内的法律依据连续性和有效性,建议同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在法律依据清单中注明过渡衔接关系,具体表述为:“规划期内涉及上述法律事项的管控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编章为准。”如规划正式印发时间在2026年8月15日之后,则在印发前直接进行更替。 经核对,以上法律法规修订均对《规划(草案)》的实质内容无影响,我局已整理为文档附后,详细情况请查阅附件。 除规划依据部分需调整以外,《规划(草案)》与修订前后的版本均不存在冲突。《规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同时,该《规划(草案)具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符合平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规划(草案)》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平邑县司法局 2026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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