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6〕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洁净、价格合理的饮用水,增强农村居民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主要是平邑县润泽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水厂及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他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参照执行。
二、供水价格的确定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纯净水加工业、洗浴和洗车业用水等。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水价按照1:1.2:1.5的比例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指导价)为2.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指导价)为2.8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指导价)为3.53 元/立方米。
三、工作要求
(一)因农村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大,输配水成本高,为照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县财政给予供水企业一定补贴,补贴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测算核定。
(二)我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构成。由于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规划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确定,年底供水企业缴纳,县财政给予返还。
(三)学校、农村卫生室、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每人每月1立方水费减免政策。
(四)农村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下一步制定和调整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各用水社区(村庄)公示栏内公示供水价标准,向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五)以上供水价格自2026年1月20日起试行,至2027年1月31日截止。试行期满后,按照程序重新调整完善供水价格。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