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序号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备注 |
1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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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法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按照职责负责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和举办者、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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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法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负责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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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通过,2012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第九款:“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第十二款“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国务院文件】《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部委文件】《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5.【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四条: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第五条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
市县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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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
县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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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
县管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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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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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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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九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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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延续、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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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4年2月3日发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部委规章】《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全文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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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部委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部委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13年12月20日通过,2014年3月1日施行)。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通过,2013年8月1日修订,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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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技工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本县/区审批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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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
在区县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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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负责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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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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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内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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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4项: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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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根据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对内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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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2013年6月文市发〔2013〕27号)“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3.【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文港澳台函〔2013〕151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邀请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大陆营业性演出不再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征求意见,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
对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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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部委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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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1.【部委文件】《《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其他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无)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4.【其他文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无)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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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利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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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行政许可 |
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5.【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6.【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7.【部委文件】《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第一项:“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部委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第二条: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9.【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部委文件】《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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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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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部委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委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执业登记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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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单采血浆站设置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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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审批”下放至县级主管部门。” 6.【部委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令,2019年2月修改)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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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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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修改)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县级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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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7项,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5.【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 6.【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n(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n(二)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n(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n(四)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n(五)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n(六)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n(七)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n二、部分公共场所面积的界定\n(一)饭馆:不小于100 m2;\n(二)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n(三)健身场所:不小于100m2。 |
本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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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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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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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部委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4.【部委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5.【部委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县级执业登记和备案的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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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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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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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部委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49项:“由省广电局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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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可以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3.【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依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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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三十六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2.【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此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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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印刷企业设立 |
行政许可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定)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8月修定)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 5.【规范性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新闻出版部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规范性文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2号)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市县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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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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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法律】《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政策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负责本行政区域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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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规章】《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六条:“……(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下放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下放层级:设区市、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实施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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