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机制,提升审查效能,根据《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竞审联办函[2022]6号)、《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竞审办字[2022]3号)要求,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平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全面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压实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我审查责任,做到“应审尽审”,提升审查质效,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会审范围
起草部门制定的,拟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可以就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会审。
三、会审的前提条件
起草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一)起草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审查的范围、是否违反审查的标准、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完整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
(三)商请会审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由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统一复核。
(四)在起草或审查过程中,应当争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书面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不能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鼓励起草部门在审查时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或引入第三方评估。适用例外规定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四、会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商情会审函(附件1);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
(三)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依据;
(五)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对市场竞争影响的评估;
(六)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提供的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起草部门商请会审应当保证必要的会审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会审方式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的商请会审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一)一般性问题非书面方式直接回复;
(二)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多、涵盖行业领域广、公共利益影响大和部门存在较大争议的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三)会审机构与起草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会审意见是重要参考,不能替代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结论。起草部门应根据会审意见,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会审意见的,应当提出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自我审查和会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执行。
(二)会审后正式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三)对会审中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和共性、疑难问题进行通报,指导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四)参与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七、推进的时间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底前)。依据《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竞审联办函[2022)6号)、《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竞审办字[2022]3号)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2年6月至12月)。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9月份进行中期评价,12月份进行年度评价。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及时总结上报试点经验和存在问题,根据省、市修正的试点和工作规范,在全县推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机制。12月进行整体评价和总结。
附件:1.商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函(参考模板)
2.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模板)
3.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复函(参考模板)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