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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02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平邑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 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临发〔2016〕16 号)、《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现就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外,其他县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直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深入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作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及监管方式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县国资中心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县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其中:

(一)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县属企业,以其为主体进行重组整合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产权划归县国资中心持有。

(二)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县属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县管一级企业,由县管一级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资本运营或产权转让。

(三)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停业、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暂缓划转,分析汇总后另行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

三、工作步骤

(一)进行动员部署(2022年3月)。县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二)开展尽职调查(2022年4月—5月)。本方案下发后7日内,县直单位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及工作联系人信息报县国资中心汇总。由县国资中心牵头,各县直单位配合,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力量,对拟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县属企业逐户开展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数量等,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制定实施计划(2022年6月)。县国资中心根据县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按照“壮大一批、重组一批、处置一批”的思路,结合尽职调查和企业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监管方式,列出分类监管企业名单,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四)推进改革重组(2022年7月底前)。分类改革重组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县国资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县直单位和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县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财务审计报告依法按程序办理。尽职调查与改革重组等工作压茬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必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协力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平邑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统一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中心,具体负责推进统一监管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由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税务、人社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县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县级行政事业性资产,依法按程序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县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认真落实工作安排,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延误工作进度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县直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确保平稳推进。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县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与县直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及信访稳定等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实施统一监管后,县国资中心和县直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县属企业健康发展。县国资中心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关县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贯穿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实施统一监管过程中,按照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步调整和理顺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县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和党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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