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十四五”养老服务
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新增有效供给床位2千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00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5个,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街道、乡镇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60%以上,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覆盖率明显提高,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保持在100%,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并保持在6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50%,养老机构医养服务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
1.落实配建要求。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任务,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配套养老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交付产权人;属于业主共有的,交付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托管。已交付使用的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2.提高运营水平。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支持养老院连锁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小微服务网点,所设床位同等享受相应补贴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与社区医疗、康复、文体等设施资源共享,为短期无人照顾或术后康复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鼓励将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委托专业组织运营。
3.支持居家养老。2023年底前,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家居环境改造。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鼓励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站点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助餐送餐等为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上门照料和家庭喘息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二)开展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行动
4.突出公益属性。制定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管理办法。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院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承接被取缔养老院收住老年人临时安置任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5.增强护理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支持福利院改造成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福利院,委托民办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具备条件的敬老院集中收住特困失能老年人。县政府至少建有1个床位3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6.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优先租赁给具有护理服务经验、实力较强的企业或组织运营。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院改革。采取“一院两制”的养老院,应统一政府供养老年人和社会代养老年人基本服务标准。
7.优化乡镇养老院建设布局。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敬老院予以改建或重建。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改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三)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行动
8.深化放管服改革。编制养老服务项目筹建指南,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院,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养老服务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按规定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9.推动战略合作。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探索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康复辅具配置(租赁)服务。编制养老服务项目投资指南,公布供需信息和扶持政策清单,引进一批品牌养老服务企业。重点培育至少1个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联合体。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四)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行动
10.构建服务网络。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敬老院为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选择基础设施较好、群众意愿较强、志愿服务活跃的地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机制和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财政适当奖补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设立专项运营资金,开辟适量种养基地,破解持续运行难题。
11.健全运行机制。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自主管理作用,培育农村互助服务队伍,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照护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建立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探视巡访制度,定人开展日常探视巡访,提供援助服务,让老人舒心、子女安心。
(五)开展多方联动能力提升行动
12.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鼓励以失能老年人为重点,以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为主体,托管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连锁运营辖区日间照料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完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明确上门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合同范本,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村)助老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建设,引导市场主体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发餐饮产品并建立配送体系。
13.防范行业管理风险。实施“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落实养老院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整治安全隐患,实行标准化管理,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制定责任清单,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健全养老服务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严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投保雇主责任险。
(六)开展要素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14.强化人才支撑。支持院校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制度试点,加大对养老服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开发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高等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院连续就业满3年的,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扶持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各类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在校生志愿服务和暑期实践、相关专业技能学生社会实习、社会爱心人士志愿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有效对接。支持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试点推广“时间银行”,实行“订单式”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陪伴聊天、陪同购物、陪同就医、服务缴费、法律援助、智能设备培训等服务,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提升志愿服务的持续性、规范性与有效性。
15.加大财税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省级医养健康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
16.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养老行业特点,优化信贷服务,推广“养老保障贷”等信贷产品,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围绕老年客户群体需求,不断丰富理财业务品种。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
17.保障土地供应。县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养老院应毗邻医疗机构,可将大型养老院配套建设医疗设施作为土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以及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18.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按照方便就近、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未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2025年底前,实现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场所设立医务室等诊疗延伸点。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经统筹地区医保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签订服务协议,收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七)开展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9.深化标准创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强化养老服务标准实施,分层分类培育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并保持在100%。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
20.发展智慧养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互联网+养老”等智慧养老模式,汇聚线上线下资源,丰富产品供给,精准对接需求和供给,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着力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鼓励互联网养老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为老年人定制各类活动场景的健康监测系统,利用大数据方便老年人的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应急处置。
(八)开展养老消费能力提升行动
21.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优化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制度,聚焦困难老年人精准施补。落实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对城乡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按城市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22.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适时向全县推广。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与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相适应的领导体制,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规划落实责任,将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化考评监督,层层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协调机制重要作用,定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规划任务落实。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孝老文化建设,宣传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研究设立县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和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得到全社会尊重。
(三)实施评估激励。建立养老服务发展指标监测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2023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激励,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区或部门,督促整改落实,依规依纪依法约谈问责。本规划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