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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5-24    点击:

平政办字〔202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0年2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0〕3号),规定“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3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于2021年1月1日到期。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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