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罚〔2026〕6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本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平邑市监罚催〔2026〕7号)。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法通过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
附件: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平邑市监罚催〔2026〕7号)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