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盛大百货超市(经营者:刘杰) | 平邑盛大百货超市(经营者:刘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糕点、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装饰卡通糖(白色500g,生产日期:2024/05/02,保质期18个月)过期1袋,进货价2.5元/袋,销售价3元/袋;烘焙装饰糖果(500g,生产日期:2024/10/20,保质期:2026/04/19)过期1袋,进货价2.5元/袋,销售价3元/袋;装饰糖果(80g,生产日期:2024/04/11,保质期:2025/10/10)过期1瓶,进货价2元/瓶,销售价2.5元/瓶;柠檬片(250g,生产日期:2025.11.06,保质期6个月)过期1袋,进货价2.5元/袋,销售价3.5元/袋;香甜沙拉酱(1kg,生产日期:2025.05.23,保质期9个月)过期2袋,进货价3元/袋,销售价5元/袋,上述食品过期后未销售已被全部扣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2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装饰卡通糖1袋,烘焙装饰糖果1袋,装饰糖果1瓶,柠檬片1袋,香甜沙拉酱2袋;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5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装饰卡通糖1袋,烘焙装饰糖果1袋,装饰糖果1瓶,柠檬片1袋,香甜沙拉酱2袋;2.罚款4000.00元。 |
2 | 临沂肉鲜晟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肉鲜晟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临沂肉鲜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地面上放有尼龙地膜,地膜上存放有生猪肉,未摆放在操作台上,未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6〕0421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6〕042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无异议并现场签收。2026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贮存场所仍存在猪肉地面放置的情况,当事人未改正。2026年4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违反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2026年4月30日,本局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猪肉仍在存在没有离地存放的行为,属于责令改正未整改到位,仍然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第5.5项之规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经当事人排查确认是部分员工没有严格落实要求造成的。当事人在本局复查后,再次召开整改落实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了规范和落实,于5月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保持良好的经营过程。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第5.5项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元。 |
3 | 平邑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2月10日,我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购买到平邑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甄果恋黄桃罐头”,其产品标签中配料表未依据GB7718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且未规范标注配料表名称,产品虚假杜撰执行标准Q/PXD0001S,配料表中的山泉水指代不明,无国行地标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制造商等身份说明,且销售热线与生产企业联系方式未区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5日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当事人成品库及标签库内未发现被举报的2025年12月6日生产的“甄果恋黄桃罐头”同批次产品,也未发现有相同产品标签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将被举报产品信息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确认,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6年3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1.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时未使用标签所述的山泉水,实际使用为生活饮用水。涉案产品标签标注山泉水是因为这批产品的标签为当事人开发新品时印刷的,后因山泉水采购成本较高及标签排版遗漏,当事人并未生产其新产品,当事人便将标签放置在其办公室角落进行存放。2025年12月6日,当事人新来的贴标员工误以为其办公室角落的标签就是涉案批次产品要贴的标签,于是拿到贴标车间进行了张贴。2.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未标注身份说明及区分联系方式,仅标注其名称和销售热线,当事人表示涉案产品标签没有标注身份说明是因为这批标签的排版问题遗漏了内容,对于销售热线和生产企业联系方式未区分的问题,当事人仅有标签中一个联系方式,使用这个联系方式可以直接联系到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黄桃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罚款5000元。 |
4 | 平邑县高记宫廷桃酥王商店(经营者姓名:刘兆龙) | 平邑县高记宫廷桃酥王商店(经营者:刘兆龙)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高记宫廷桃酥王商店(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加工间内使用的新意吉土粉末香精(生产日期:2023/08/27,保质期18个月,1千克/袋)1袋、复配面包乳化剂(生产日期 2022年4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3000g/袋)1袋、液态酥油(生产日期2024.08.21,保质期12个月,5升/桶)1 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6]22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22号)、《送达回证》等文书,当事人现场签字并确认。当事人使用时没有注意到上述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并不是有意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当事人进行了及时整改并提供了整改后的照片。本案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10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1 袋过期新意吉土粉末香精和1袋复配面包乳化剂及1桶液态酥油;2.没收违法所得104元;3.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1 袋过期新意吉土粉末香精和1袋复配面包乳化剂及1桶液态酥油;2.没收违法所得104元;3.罚款4000.00元。 |
5 | 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 | 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1月2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三友商贸中心经营的马蹄酥(上糖浆类糕点)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2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0536),报告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平邑县三友商贸中心经营的马蹄酥(生产商是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向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2.罚款4000.00元。 |
6 | 平邑县保太镇顺发超市(经营者:管晶晶) | 平邑县保太镇顺发超市(经营者:管晶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超市的北侧货架上发现红烧猪蹄1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日,保质期:常温8个月,已超保质期,包装袋内有长毛的现象,已霉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6〕74号,财物清单编号〔2026〕74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猪蹄1袋;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5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猪蹄1袋;2.罚款4000.00元。 |
7 | 张吉爱 | 张吉爱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2026年04月份开始经营。当事人主要从事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家禽屠宰。2026年04月0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清理生猪头并加工猪头肉,冰箱内摆放了部分加工完准备销售的猪头肉。2026年0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店前厅的冰柜内存放部分加工完待售的猪头肉,后厅摆放存放煮肉的老汤1桶、1口煮肉的锅,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涉案的肉制品以及加工工具进行现场查封,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04月20日前办理《营业执照》,2026年04月16日当事人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强,故未办理证照便开始营业。当事人使用的生猪头肉从平邑县玉佳肉食品店购进,进价4.5/斤,总共购进猪头肉83斤,共373元;加工完成83斤,熟食售价18元/斤,2026年04月销售额856元,售出48斤,均有微信收款记录为证。故货值金额是1494元,违法所得85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856元(大写:人民币捌佰伍拾陆元整);3.没收加工完成的猪头肉35斤、加工生产的卤煮锅1个、不锈钢桶1个。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53号 | 未缴纳 | 1.处罚款4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6元;3.没收加工完成的猪头肉35斤、加工生产的卤煮锅1个、不锈钢桶1个。 |
8 | 平邑县窦家铁板烧店(经营者:石亮) | 平邑县窦家铁板烧店(经营者:石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从拼多多平台“美味优选商店”购进240g装金锣香甜王5包,共18.6元。当事人因平时用到的香肠种类很多,很少用到这个香肠,过期后一直未用过。鉴于该香肠为食品原料,做食品时加入使用,无法计算其售价,因此认定货值金额3.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香甜王1袋;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香甜王1袋;2.处罚款4000元。 |
9 | 平邑县鲁玉肉食加工店(经营者:张玉) | 平邑县鲁玉肉食加工店(经营者:张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3日在丰阳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05月14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2025年05月14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到2026年03月期间只从事肉制品销售工作,购进肉制品后直接销售给客户,不进行加工。因经营压力大,当事人于2026年04月开始进行肉制品加工制作然后销售。2026年04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加工车间内发现存放4个卤煮锅(2个备用、2个常用,卤煮锅处于通电状态,锅内存放用于加工肉制品的老汤)、4个清洗池。冷库内存放5个不锈钢桶,桶内存放加工完成的熟肉制品:劈半头93公斤、猪肝50公斤、大肠12公斤。现场发现了用于制作肉制品的大茴10公斤、味精5公斤、盐50公斤、白糖20公斤等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当事人加工制作的肉及肉制品、用于加工制作肉制品的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的卤煮锅等工具进行现场查封,当事人对执法程序和执法过程无异议。2026年04月份以来当事人加工制作的肉制品于临沂市泽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2026年04月04日当事人购进去边罗隔肉50公斤,共685元;劈半头78公斤,共873.6元;猪肝300公斤,共810元;特大筋蹄50公斤,共1415元。2026年4月8日购进劈半头40公斤,共432元;筋蹄A10公斤,共251元。2026年4月9日购进大肠20公斤,共452元;筋蹄A50公斤,共1255元;肺40公斤,共44元;大口条350公斤,共5250元),均能进货票据。2026年04月份以来购进的劈半头、猪肺、猪肝用于加工制作熟食,去边罗隔肉、特大筋蹄、筋蹄A、大肠、大口条则在采购后直接进行销售,未进行加工制作。劈半头共购进118公斤,售出25公斤,查封93公斤,进价11.2元/公斤,售价18元/公斤;大肠购进20公斤,售出8公斤,查封12公斤,进价22.6元/公斤,售价25元/公斤;猪肝购进300公斤,尚未制作的猪肝200公斤,加工制作100公斤,售出50公斤,查封250公斤,进价2.7元/公斤,售价5元/公斤。总计销售额900元,有微信收款记录为证。故当事人货值金额3664元,违法所得304.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卤煮锅4个、清洗池4个、不锈钢桶5个、熟肉制品15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04.2元;3.处罚款4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卤煮锅4个、清洗池4个、不锈钢桶5个、熟肉制品15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04.2元;3.处罚款4000元。 |
10 |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东武沟联合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东武沟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①3个,乐享优厨大肉块酱香肘,生产商:山东润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51201,保质期:180天;②14个,味难忘乡巴佬鸡腿 ,生产商:徐州真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25/07/02 ,保质期:常温下270天。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店内仅2名从业人员,因忙于日常经营且店面较大,疏于清理食品,导致出现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货架上待售的现象。当事人于2025年年底购进10袋涉案乐享优厨大肉块酱香肘,购进价格8.5元/袋,销售价格10元/袋;2025年年底购进25袋涉案味难忘乡巴佬鸡腿,购进价格3.3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酱香肘、鸡腿的销售记录,本局未能查实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的具体情况。本局查实以下情况:①乐享优厨大肉块酱香肘,扣押3袋,销售单价10元/袋,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②味难忘乡巴佬鸡腿,扣押14袋,销售单价4元/袋,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3袋乐享优厨大肉块酱香肘和14袋味难忘乡巴佬鸡腿;2.罚款4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3袋乐享优厨大肉块酱香肘和14袋味难忘乡巴佬鸡腿;2.罚款4000元。 |
11 | 平邑县武台镇晴晴汉堡店 | 平邑县武台镇晴晴汉堡店(经营者:李佳)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①1袋,芒果果味饮料浓浆,生产商:湖北多客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武汉长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5/05/05,保质期:12个月;②1袋,牛肉风味比萨粒 ,生产商:嘉兴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千克,生产日期:2024.12.30 ,保质期:270天。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店内仅1名店员,当事人经营者偶尔到店内帮忙,由于店内工作较多,疏于清理食品,导致出现部分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冰柜内和货架上待售的现象。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口述,当事人冰柜内的牛肉风味比萨粒是2025年快过年的时候供货商赠送的,没有支付费用,且当事人店内没有销售使用牛肉粒制作的相关单品,经执法人员查询电商平台,该款商品的售价为140元/袋;收银台下货柜内的1袋芒果果味饮料浓浆大约是2026年年初购进的,购进价格约为46元/袋。因当事人店内的上述过期食品均未拆封,本局查实以上食品未在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本局查实以下情况:①牛肉风味比萨粒,扣押1袋,货值金额140元,无违法所得;②芒果果味饮料浓浆,扣押1袋,货值金额46元,无违法所得。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的1袋芒果果味饮料浓浆和1袋牛肉风味比萨粒;2.罚款4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过期的1袋芒果果味饮料浓浆和1袋牛肉风味比萨粒;2.罚款4000元。 |
12 | 平邑县武台镇多美滋汉堡店 | 平邑县武台镇多美滋汉堡店(经营者:蔺耀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5袋,川香牛肉丝,生产商:山东一达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店内的川香牛肉丝是用来制作嫩牛五方单品用的,但是嫩牛五方的销量不大,所以川香牛肉丝的使用频率就比较低,而且放在冰柜的最内侧,平时也没有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导致出现部分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冰柜内待使用的现象。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口述,当事人冰柜内的川香牛肉丝是2025年9月的时候供货商赠送的,每箱是6袋,前期卖嫩牛五方使用了1袋,还剩余5袋,没有支付费用,之前也没有购进过同款产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和销售记录,本局未能查实以上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电商平台未能查询到与当事人店内扣押的川香牛肉丝相同的产品,经查询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约为25元/袋。本局查实以下情况:川香牛肉丝,扣押5袋,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的5袋川香牛肉丝;2.罚款4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过期的5袋川香牛肉丝;2.罚款4000元。 |
13 | 平邑县麦香堡汉堡店 | 平邑县麦香堡汉堡店(经营者:张德艳)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袋完整和1袋剩余6.9克,博多家园黑珍珠粉圆,生产商:浙江奇异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50915DQ,保质期:6个月。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店内的黑珍珠粉圆这种食材是用于制作珍珠奶茶,或者其他奶茶单品内额外添加的小料,由于当事人是汉堡店,奶茶的销量比较少,所以黑珍珠粉圆用的比较慢,当事人平时也没有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导致出现部分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在货架上使用的现象。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口述,上述黑珍珠粉圆大约是2025年10月去临沂进货的时候购进的,购进价格约为10元/袋,当时购进了大概四五袋,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余1袋零6.9克。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和销售记录,本局未能查实以上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前、后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电商平台查询到与当事人店内扣押的博多家园黑珍珠粉圆相同的产品,销售均价约为10元/袋。本局查实以下情况:博多家园黑珍珠粉圆,扣押1袋完整和1袋剩余6.9克,货值金额10.0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专用于经营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的1袋零6.9克博多家园黑珍珠粉圆;2.罚款4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5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过期的1袋零6.9克博多家园黑珍珠粉圆;2.罚款4000元。 |
14 | 平邑县东阳供销合作社蛋糕城 | 平邑县东阳供销合作社蛋糕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涉案产品“千层酥”以预包装食品的方式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以散装称重的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2025年12月底前使用的外包装盒标签基本信息与包装盒一体印刷,生产日期和净含量使用喷码机喷涂在外包装盒上,由于2025年12月12日喷码机故障,当事人使用打印机单独打印生产日期和净含量信息,加贴在外包装盒上。2026年1月以来,当事人使用新版本外包装盒,标签基本信息含生产日期和净含量均使用打印机打印后整体贴在外包装盒上。该批单独加贴生产日期的产品共生产销售了20箱,销售价格是32元/箱,取得销售收入640元。核算主要原料成本为377.3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为262.7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在检查前已改正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批次数量较少(1批次20箱)。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6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柒角)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5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62.70元;2.罚款3000.00元。 |
15 | 平邑县鲜食来食品销售店 | 平邑县保太镇东子宿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购买1袋“三晶花”牌烹饪淀粉(玉米淀粉)用于制作猪肘、猪头肉等,经营者杨大兰使用玉米淀粉后将其随便放置一处准备以后继续使用但始终未收拾。正是由于经营者杨大兰缺乏经验、疏于管理,造成1袋“三晶花”牌烹饪淀粉(玉米淀粉)一直存放于加工间没有处理,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扣押。当事人购买1袋“三晶花”牌烹饪淀粉(玉米淀粉)时索取了进货查验资料,购进价格为5.5元每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存放于食品加工间操作区域,处于在用状态,与加工工具、半成品混放,无隔离措施,当事人未落实过期原料清理义务且无法合理解释存放目的,依法认定为用于食品加工的原料,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者杨大兰无法提供使用涉案产品制作熟食的制作台账或者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1袋超过保质期的“三晶花”牌烹饪淀粉(玉米淀粉);2.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1袋超过保质期的“三晶花”牌烹饪淀粉(玉米淀粉);2.罚款4000元。 |
16 | 平邑县彦海水产店 | 平邑县彦海水产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6日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生花生米和白芷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16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503)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506)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6月14日从滕州过来的货运车上购进的上述涉案白芷,同批次购进了5kg,进价36元/kg,售价40元/kg,除被抽检外,其余都已经销售了;于2026年1月23日从滕州过来的货运车上购进上述涉案生花生米,同批次购进了10kg,进价10元/kg,售价11元/kg,除被抽检外,其余都已经销售了。货值金额310元,违法所得31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1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10元;2.处罚款6000.00元。 |
17 | 平邑县亚雷蔬果超市 | 平邑县亚雷蔬果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5日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白芷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16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443)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443)1份,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白芷。当事人经营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从一个流动厢货车上购进的上述涉案白芷,同批次购进了2kg,进价100元/kg,售价110元/kg,除被抽检外,其余都已经销售了,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2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3号 | 未缴纳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处罚款4000.00元。 |
18 | 平邑县开峰蔬果店 | 平邑县开峰蔬果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3日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香椿芽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16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296)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296)1份,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香椿芽。当事人于2026年1月25日从莒县招贤宜材酱菜店购进的,同批次购进了5箱(2.5kg/箱),进价26元/kg,售价28元/kg,除被抽检外,其余都已经销售了,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处罚款4000元。 |
19 | 平邑县林婷蔬果超市 | 平邑县林婷蔬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2日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糕点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12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235)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1235)1份,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糕点。当事人经营的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从平邑县美丽心情蛋糕加工店购进的上述涉案糕点,同批次购进了5kg,进价14元/kg,售价19.6元/kg,除被抽检外,其余都已经销售了,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2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处罚款4000元。 |
20 | 山东乐口福餐饮有限公司 | 山东乐口福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山东乐口福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经营货架上发现有4袋无标签的鸡爪。当事人于2026年3月29日从平邑县香约爪爪食品经营中心购进15包鸡爪,进价14.5元/包,售价19元/包,卖掉11包,剩余4包被扣押,因此认定货值金额285元,违法所得67.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涉案的无标签鸡爪4包;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柒元伍角);3.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涉案的无标签鸡爪4包;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3.处罚款3000元。 |
21 | 平邑县柏林镇天天旺超市 | 平邑县柏林镇天天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0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柏林镇天天旺超市(经营者:汪会春)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传顺专用货架上有2包“传顺”牌“蒙山草鸡”(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06/02、保质期:常温6个月、制造商:山东传顺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6〕20号)《财物清单》(平邑市监强制〔2026〕20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传顺”牌“蒙山草鸡”(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06/02、保质期:常温6个月、制造商:山东传顺食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5日从山东传顺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购进时是合格的,在经营过程中超过保质期,上述“传顺”牌“蒙山草鸡”共购进5包,购进价格是30.00元/包,销售价格35.00元/包,销售了3包,剩余2包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销售的3包“传顺”牌“蒙山草鸡”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时间,不能认定是否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7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传顺”牌蒙山草鸡2包;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传顺”牌蒙山草鸡2包;2、罚款4000.00元整。 |
22 | 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果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6年01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台芒果共计8.7kg,购进价格为8.8元/kg,销售价格为13.9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121.63元,违法所得121.63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1.6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壹元陆角叁分);2.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21.63元;2.罚款6000元。 |
23 | 平邑和丰楼餐饮店 | 平邑和丰楼餐饮店(经营者:管凯)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6年01月29日购进不合格批次辣椒3.5kg,购进价格14元/kg,抽检人员抽样3kg,销售价格14元/kg,剩余0.5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49元,违法所得4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9元(大写:肆拾玖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9元;2.罚款2000元。 |
24 | 平邑三友商贸中心 | 平邑三友商贸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马蹄酥(糖浆类糕点)(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3日,生产者:平邑县保太镇泓鑫源蛋糕店)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从平邑县保太镇泓鑫源蛋糕店采购上述批次马蹄酥(糖浆类糕点)2件共8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2.546kg用于检验,剩余5.454kg全部销售。因销售时间过长,没有消费者退货,因此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6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大写:壹佰陆拾元整);2.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6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