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旋凯餐饮店 | 平邑县旋凯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凯旋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的厨房里发现有1包已开封的翠宏辣椒面(规格:100克/包),生产日期2025.02.27,保质期12个月;1包已开封的巧媳妇黄豆酱(规格:400克/包),生产日期2025.02.17,保质期12个月。上述涉案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从平邑海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翠宏辣椒面(规格:100克/包)2包,进价2元/包;购进巧媳妇黄豆酱(规格:400克/包)2包,进价6元/包。鉴于上述涉案物品都是做食品的时候加入一点使用的,无法计算其售价,因此认定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包已开封的翠宏辣椒面(规格:100克/包)和1包已开封的巧媳妇黄豆酱(规格:400克/包);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2号 | 未缴纳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包已开封的翠宏辣椒面(规格:100克/包)和1包已开封的巧媳妇黄豆酱(规格:400克/包);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2 | 平邑卉舍日化用品店 | 平邑卉舍日化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卉舍日化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6盒Annoprairie鎏金玻色因抗皱轻盈乳霜(规格:5g/盒),标注生产批号:C105MA02,限期使用日期:20270904,无其他标签标识;8瓶Annoprairie鎏金玻色因紧致精华乳(规格:5ml/瓶),标注生产批号:C105MA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904,无其他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从临沂安珀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安珀妮旅行装七件套(小样),上述被扣押的涉案化妆品都是从这个七件套里拆出来的,当事人因为盒子挤压变形就把这些小样的外包装盒扔掉了,盒子里的其他小样都免费随正装送给顾客了,只剩下被扣押的这些。当事人购进的这批安珀妮旅行装七件套(小样)是随正装附带的,一共有20盒,每盒里面都是七件套。因此认定货值金额0元,违法所得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6盒Annoprairie鎏金玻色因抗皱轻盈乳霜(规格:5g/盒)和8瓶Annoprairie鎏金玻色因紧致精华乳(规格:5ml/瓶);2.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1号 | 未缴纳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6盒Annoprairie鎏金玻色因抗皱轻盈乳霜(规格:5g/盒)和8瓶Annoprairie鎏金玻色因紧致精华乳(规格:5ml/瓶);2.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3 | 平邑县乐市多百货超市店 | 平邑县乐市多百货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平邑县乐市多百货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内侧货架上摆放有虎皮手撕脖、吧哩香糖醋味烤翅、客亨来烤卤腿、全心虾尾肠、全心奥尔良脆骨肠、酱卤鸡腿,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报请领导批准后,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6〕4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45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2026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当事人经营的过期产品(虎皮手撕脖12袋;吧哩香糖醋味烤翅21袋;客亨来烤卤腿47袋;全心虾尾肠30袋;全心奥尔良脆骨肠30袋;酱卤鸡腿3袋)是在临沂汤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并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时均处于有效期内。虎皮手撕脖到期后未销售,销售价格是3元/袋,还剩余12袋未销售;吧哩香糖醋味烤翅到期后未销售,销售价格是1元/袋,还剩余21袋未销售;客亨来烤卤腿到期后未销售,销售价格是3元/袋,还剩余47袋未销售;全心虾尾肠进货后没有开盒,也没有进行销售;全心奥尔良脆骨肠进货后没有开盒,也没有进行销售;酱卤鸡腿到期后销售了2袋,销售价格是4元/袋,还剩余3袋未销售。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48元,违法所得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虎皮手撕脖12袋;吧哩香糖醋味烤翅21袋;客亨来烤卤腿47袋;全心虾尾肠30袋;全心奥尔良脆骨肠30袋;酱卤鸡腿3袋);3.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虎皮手撕脖12袋;吧哩香糖醋味烤翅21袋;客亨来烤卤腿47袋;全心虾尾肠30袋;全心奥尔良脆骨肠30袋;酱卤鸡腿3袋);3.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4 | 临沂牧森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牧森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殷家村东200米的临沂牧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公司的成品库内发现脆鹅肠头,净含量:500g(固体含量≥85%)*20包、生产日期:2025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每箱20包,共12箱;脆鹅肠头另一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保质期12个月,每箱20包,共24箱。卤辣翅尖,净含量:500g(固体含量≥85%)*20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每箱20包、共1箱。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查封。脆鹅肠头总计生产了两个批次:其中一批次于2024年10月7日,生产了486包,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包,自己吃了3包,剩余的480包被查封,另一批次于2025年1月10日,生产了246包,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包,自己吃了4包,剩余的240包被查封;卤辣翅尖,2024年11月11日,生产了25包,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包自己吃了2包,剩余的20包被查封。脆鹅肠头和卤辣翅尖销售价格是2元/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表、出库单和财物清单〔2026〕16号,认定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1480元。因上述涉案食品未经销售全部被我局查处,无其他销售情况,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脆鹅肠头36箱、卤辣翅尖1箱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9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2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脆鹅肠头36箱、卤辣翅尖1箱。 |
5 | 山东润民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 山东润民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鸡肉泥的生产加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5月1日,我局接群众匿名举报位于平邑县仲村镇原宪屯村东的山东润民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鸡肉泥生产活动,要求我局予以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处进行检查,其生产加工车间未发现有加工活动,执法人员在其成品库中发现有加工制作包装的鸡肉泥。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6 年 3 月 18 日到期,其提供不出上述加工成品鸡肉泥的生产加工及投料记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6]60号)。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当事人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在不知道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应客户需求于2026年3月22日从事鸡肉泥的加工生产活动,当事人从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鸡鲜品、鸡肉,进货验收合格后入库,解冻后放进肉泥机器绞成肉泥,称重,包盘,入速冻库速冻,最后出库包装,进入成品库,当事人提供了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鸡肉泥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共生产3.14吨鸡肉泥,市场销售价格是2400元/吨,上述鸡肉泥还未销售就被执法人员全部查扣,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536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鸡肉泥3.14吨;2.没收用于盛放鸡肉泥的托盘一台、称重设备一台以及绞肉机一台;3.罚款¥2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生产的鸡肉泥3.14吨;2.没收用于盛放鸡肉泥的托盘一台、称重设备一台以及绞肉机一台;3.罚款¥2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
6 | 平邑县笑开颜膳食中心 | 平邑县笑开颜膳食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2026年3月16日承接了平邑县平邑街道中心敬老院食堂业务提供餐饮服务,2026年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6年3月19日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2026年3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20日上午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4天半,在此期间取得收入12600元(107名老人,19名职工就餐,每人每天25元包干使用,2026年3月20日未取得收入),成本核算总计11364元(2026年3月16日2998元,2026年3月17日2881.5元,2026年3月18日2772元,2026年3月19日2712.5元),扣除成本核算违法所得为1236元。当事人承接经营平邑县平邑街道中心敬老院食堂业务时取得安格斯牛肉粒2包,净含量1Kg/包,生产日期:2025年2月6日,保质期12个月。2026年3月18日提供午餐时使用1包,使用时已超过保质期。该牛肉粒非当事人直接购买,参照同款产品网络销售价格191.5元/包,认定货值金额383元。当事人每日提供菜品10个,每日取得餐费收入3150元,平均每个菜品餐费收入315元,认定违法所得315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6年4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前期被责令改正问题也已改正。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安格斯牛肉粒1袋;2、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整);3、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持续时间较短(4天半),且在本局检查前就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危害后果轻微,属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就该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安格斯牛肉粒1袋;2.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整);3.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7 | 平邑益万家日用百货超市 | 平邑益万家日用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1月23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益万家日用百货超市经营的小台芒果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2日,本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0726),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小台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采购6Kg小台芒果,5.2Kg用于抽检,剩余0.8Kg零售,已销售完毕。小台芒果购进价格是14元/Kg,采购总价84元,销售价格17.31元/Kg,销售总价为103.86元。总计货值金额103.86元,违法所得19.8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3.86元(大写:壹佰零叁元捌角陆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3.86元(大写:壹佰零叁元捌角陆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8 | 平邑县威霖生活超市 | 平邑县威霖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6年1月2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威霖生活超市经营的大茴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5日,本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6371300411630900),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大茴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5日采购大茴1.5Kg,抽检销售1.294Kg,剩余0.206Kg销售完毕。采购价格50元/Kg共购进75元,销售价格76元/Kg,共销售总价为114元。总计货值金额114元,违法所得11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9 | 临沂市小岳岳商贸中心 | 临沂市小岳岳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标示“泉小润”注册商标的桶装饮用水,是平邑县世纪冰川水业厂生产并销售,当事人采购该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2026年4月1日,本局收到“泉小润”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临沂泉润饮用水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情况说明,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1桶印有“泉小润”注册商标的桶装饮用水为生产企业平邑县世纪冰川水业厂生产桶装饮用水使用回收桶时未清理原有标签所致,当事人没有销售侵犯“泉小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桶装饮用水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泉小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桶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桶装饮用水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2026年3月4日从平邑县香约爪爪食品经营中心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佐佑吖”牌藤椒鸡爪30袋,采购价格13.5元/袋,当事人2026年3月17日从平邑县香约爪爪食品经营中心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佐佑吖”牌椒麻贡菜,10袋,采购价格12元/袋,“佐佑吖”牌椒麻三角骨10袋,采购价格13元/袋。当事人经营的“佐佑吖”牌藤椒鸡爪销售价格为15.9元/袋,已销售25袋,剩余5袋被本局扣押,销售收入397.5;“佐佑吖”牌椒麻贡菜销售价格为13.9元/袋,已销售3袋,剩余7袋被本局扣押,销售收入41.7元;“佐佑吖”牌椒麻三角骨销售价格为14.9元/袋,已销售1袋,剩余9袋被本局扣押,销售收入14.9元。认定货值金额765元,扣除采购成本认定违法所得67.6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6年4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前期责令改正问题当事人已改正。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佐佑吖”牌藤椒鸡爪5袋、“佐佑吖”牌椒麻贡菜7袋、“佐佑吖”牌椒麻三角骨9袋;2、没收违法所得67.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柒元陆角整); 3、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9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佐佑吖”牌藤椒鸡爪5袋、“佐佑吖”牌椒麻贡菜7袋、“佐佑吖”牌椒麻三角骨9袋; 2.没收违法所得67.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柒元陆角整); 3.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0 | 平邑县一选生活超市 | 邑县一选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紫薯大酥饼(油煎类糕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6日从生产厂家山东费县乐福源蛋糕坊处购进上述食品共计10kg,购进价格为11.2元/kg,销售价格为14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2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9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1 | 山东鑫鲁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鑫鲁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琵琶腿(生产日期:2025年9月10日,生产商:山东鑫鲁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20g),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SB/T10379,但根据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3.1的定义,速冻调制食品是“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C),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该产品配料仅有鸡琵琶腿,并非速冻调制食品,故上述鸡琵琶腿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虚假内容;该产品净含量标注为400g±20g,未标注固定数值,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1的规定。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琵琶腿,当事人生产了10件共100kg,一件25袋,2025年09月15日全部销售给福建鑫合顺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9.8元/kg。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麻辣排骨(生产日期:2026年1月7日,生产商:山东鑫鲁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950克)标签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137132601725,属于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实为SC11137132602222,故该产品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虚假内容,主要原因是印刷公司失误。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麻辣排骨生产100件共1140kg,一件12袋,2026年01月08日全部销售给胡成,销售价格6.5元/kg。2026年01月10日,当事人自查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印刷错误,开始召回,截至01月17日,共召回80件912kg,并给胡成退款592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味猪肝(生产日期:2026.01.31,生产商:山东鑫鲁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标签标示产品类别为速冻食品(生制品 非即食),该产品是调味处理的猪肝,为速冻调制食品,当事人较为笼统的标示为“速冻食品”。该产品类别标注问题仅未精确标注,已标示执行标准,并非故意;属于形式性标注问题,与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风险无关,不会直接导致误食、过敏或食用安全问题;产品名称为“原味猪肝”,配料表、食用方法、“生制品 非即食”标注都清晰反映了产品真实属性,消费者能明确知道这是需要烹饪的速冻调味猪肝,不会产生误解。根据《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我局于2025年04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04月13日前改正,2025年04月14日,我局到当事人处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成。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8390元,违法所得246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62元(大写:贰仟肆佰陆拾贰元整);2.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1号 | 未缴纳 | 1.没收违法所得2462元(大写:贰仟肆佰陆拾贰元整);2.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12 | 平邑玳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 平邑玳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9月2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到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10月20日,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SCJ20250923083)显示,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0日,经调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姜,是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在统一采购平台上的当事人处采购。2025年09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平邑县温水镇中心校采购的鲜土豆进行抽检。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DX202516218)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21日,经调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鲜土豆,是平邑县温水镇中心校在统一采购平台上的当事人处采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22日到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批次的姜还有鲜土豆,当事人现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2026年0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03月16日购进的鲜肉的单据、合格证明材料和供货商资质,并表示已严格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30斤,销售价格4.5元/斤,合计金额135元;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鲜土豆70斤,销售价格2.1元/斤,合计金额147元。共计金额282元。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82元,违法所得28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2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贰元);2.罚款¥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5月2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82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贰元);2.罚款¥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