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仁民大药房经营部 |
平邑县仁民大药房经营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药品销售管理系统,发现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3736137331099185371,83736137627225960803,83736137911670925801),是当事人以25元/盒的价格从顾客手中收购,并于2025年3月27日以40元/盒的价格再次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药品追溯码:84009507372851525998),是当事人以10元/盒的价格从顾客手中收购,并于2025年4月30日以17元/盒的价格再次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查验证据材料,对上述涉案药品未履行查验义务。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37元。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3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 |
平邑县临涧镇分岭村卫生室 |
平邑县临涧镇分岭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经现场调取当事人2025年04月24日销售票据显示曾某某购买三七伤药片(批号:20241102),梁某某购买甲钴胺片(批号:241037)和2025年06月05日刘某某购买甲钴胺片(批号:241037),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对应批次号的随货同行单。经查明,上述涉案药品是一名患者自称在卫生院理疗住院后,剩余的1盒三七伤药片和2盒甲钴胺片不再需要让负责人帮其销售,并把上述药品放在了柜台上离开,其他工作人员未登记整理归类,后被其他患者买走。因该患者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据。当事人为非营利性单位,三七伤药片进价6.6元/盒,售价6.6元/盒;甲钴胺片进价8.47元/盒,售价8.47元/盒。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23.54元,违法所得23.5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3.54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元伍角肆分);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3.54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3 |
平邑县齐鑫百货超市 |
平邑县齐鑫百货超市(经营者:廉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辣椒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9日,本局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检辣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JYSC25092400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抽检批次的食品原料辣椒。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从吴小辉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辣椒,共购进2.25kg,购进价格6.60元/kg,销售价格7.00元/kg。当事人采购的辣椒是作为食品销售,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抽检单位以销售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15.75元,货值金额15.7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柒角伍分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柒角伍分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4 |
平邑县宝月百货商店 |
平邑县宝月百货商店(经营者:孙永兰)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姜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9 日,本局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生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JYSC2509230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抽检批次的食品原料生姜。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从吴小辉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姜,共购进2.5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元/kg。当事人采购的姜是作为食品销售,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抽检单位以销售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30元,货值金额3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5 |
平邑县诚惠百货超市 |
平邑县诚惠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诚惠百货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芹菜进行了抽检。2025年11月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YKJC2025SPZ09008279),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元(大写:人民币拾柒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大写:人民币拾柒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6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东崮综合服务站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东崮综合服务站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东崮综合服务站(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姜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 JYSC25093003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4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 |
7 |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国抽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No:DBJ25110114106235956),经抽样检验,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果罐头(山楂罐头)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5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
8 |
平邑超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平邑超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过期的医疗器械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安阳市鹰牌齿科材料有限公司处购进GPLIXIN车针2板(10支/板)、华钻牌车针2板(10支/板)。进价都是7.6元/板,当事人购进车针和牙托是给患者检查使用的,因为牙针和牙托都是小部件,所以都是按照进价给患者使用。牙托因为有十年的年限,是五年前购买的,进货查验记录已经销毁。牙托同批次购进10个,进价2.8元/个。车针总计货值金额30.4元,违法所得0元;牙托总计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使用的车体广告内容与该诊所申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非法物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涉案的华钻牌车针10支、GPLIXIN牌车针20支和灭菌牙托盘2个; 2、警告;3、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5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涉案的华钻牌车针10支、GPLIXIN牌车针20支和灭菌牙托盘2个; 2.警告;3.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9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鑫店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鑫店销售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2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鑫店(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店经营的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依科养血安神片1瓶(100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6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复方丹参片1瓶(60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克芦丁片4瓶(100片)(生产日期:2023-07-10;有效期至2025-06)。上述3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3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调查查明:2025年12月04日,当事人经营的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依科养血安神片等3种药品共计6瓶已超过有效期。同批次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养血安神片购进2瓶(100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6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剩余1瓶放在货架上,购进价格是2.9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复方丹参片2瓶(60片)(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剩余1瓶放在货架上,购进价格是3.2元/瓶,销售价格是4元/瓶;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克芦丁片5瓶(100片)(生产日期:2023-07-10;有效期至2025-06),在有效期内销售1瓶,剩余4瓶放在货架上,购进价格是5.8元/瓶,销售价格是7元/瓶。上述过期药品在货架下边放置,时间一长,当事人忘记查验,当事人发现问题后进行了及时改正,现在药店里已没有过期药品。上述药品货值金额是36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养血安神片1瓶、复方丹参片1瓶、曲克芦丁片4瓶);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养血安神片1瓶、复方丹参片1瓶、曲克芦丁片4瓶);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 |
平邑祥源超市 |
平邑祥源超市(经营者:张西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本局对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源祥联合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过程中,经查其所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系平邑祥源超市(经营者:张西芳)(以下称当事人)所提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0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通过现场对当事人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的查验确认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源祥联合超市经营的涉案橘子确系当事人所售。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签字确认。经调查查明:2025年09月15日,当事人在集市购进橘子,共购进5kg,进价4.5元/kg,售价5元/kg。2025年09月15日,5kg橘子被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源祥联合超市全部买走,无剩余。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25元,违法所得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4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1 |
山东米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米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山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9月28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对辖区内某学校食堂采购、使用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0月31日,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LSCJ20250929047),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山药的供货商为山东米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7日在县集市路边一个开货车卖青菜的流动摊购进上述涉案山药120.00kg。购进时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山药购进价格是6.00元/kg,销售价格7.00/kg,本案货值金额共840元,购进后全部销售给辖区内某学校食堂,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84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肆拾元); 2.罚款¥2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4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肆拾元); 2.罚款¥2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12 |
平邑县流峪镇中心校 |
平邑县流峪镇中心校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镇中心校(以下简称:当事人)所属的平邑县流峪镇北申庄完小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黄豆芽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抽检的1.36kg 外,当事人将剩余该批黄豆芽都炒菜给学生和老师食用。因学生每天是五元伙食费,无法单独计算一个菜的收入,故无法计算除抽检外剩余黄豆芽的违法所得。其购进价格3.4元/kg,抽检购买价格3.4元/kg。该批不合格大葱货值金额11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元整)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元整)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3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2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沂蒙迎宾-沂蒙大曲(商标:沂蒙迎宾和图形,型号:500ml/瓶、酒精度42%,生产日期:2022-05-02)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2日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LJ-CSP-2025第17482号),上述白酒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LJ-CSP-2025第17482号)涉及的同批次沂蒙迎宾-沂蒙大曲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共生产了涉案批次的白酒50箱,6瓶/箱,全部销售给临沂丁相龙,销售价格是30元/箱。涉案白酒货值金额是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LJ-CSP-2025第17482号)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召回涉案批次白酒5瓶。当事人经排查发现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勾调白酒时使用的基酒里面含有甜蜜素成分。当事人召开了内部质量管理分析会,对供货商进行重新筛选,今后将要求原材料等供货商定期提供含有食品添加剂项目的检验报告,对管道、储存容器等重要生产设备进行清洗,对关键生产环节完善了管控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召回的沂蒙迎宾-沂蒙大曲(商标:沂蒙迎宾和图形,型号:500ml/瓶、酒精度42%,生产日期:2022-05-02)5瓶;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3.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3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召回的沂蒙迎宾-沂蒙大曲(商标:沂蒙迎宾和图形,型号:500ml/瓶、酒精度42%,生产日期:2022-05-02)5瓶;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3.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14 |
平邑县管朋火锅鸡店 |
平邑县管朋火锅鸡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9日从五村商场路边一老头处购进一批活鸡,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活鸡的生鸡肉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员工在抽检当日误将其他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记载为不合格批次生鸡肉的供货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生鸡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活鸡8.5kg,采购价格13元/kg;去毛放血处理好后的生鸡肉是6kg,抽检人员抽样生鸡肉2kg,销售给抽检人员价格是20元/kg,取得销售收入40元;剩余的4kg已经做成2锅火锅鸡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98元/锅,每锅用生鸡肉2kg,取得销售收入196元。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236元,违法所得23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36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陆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4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36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陆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5 |
平邑春永百货超市 |
平邑春永百货超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五香花生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五香花生100kg,购进价格13元/kg,销售价格为15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5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6 |
平邑县小雷家酸菜鱼馆 |
平邑县小雷家酸菜鱼馆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黑鱼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黑鱼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误将其他食品原料供货方记载为不合格批次黑鱼供货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黑鱼12.8kg,采购价格27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5.68kg,销售价格28元/kg;剩余7.12kg去掉鱼鳞和内脏处理好后是3.7kg,做成2份酸菜鱼,全部销售,酸菜鱼98元/份。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355.04元,违法所得355.0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5.04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伍元零肆分);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5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55.04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伍元零肆分);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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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邑志诚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邑志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为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单位,经营的鸡蛋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4日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鸡蛋75kg,购进价格9.4元/kg,以购进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1.21kg,剩余全部以10.4元/kg的销售价格通过学校大宗食品采购平台销售给了学校;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未能召回;综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778.79元,违法所得778.7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抽检期间仅从平邑县大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鸡蛋,且平邑县大刘商贸有限公司不认可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鸡蛋是其供货的,故无法确认上游供货商,无法追溯。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78.79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捌元柒角玖分);2.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6〕4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78.79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捌元柒角玖分);2.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