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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6.01)
   时间:2026-02-10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流峪镇景龙超市

平邑县流峪镇景龙超市(经营者:闫新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镇景龙超市(经营者:闫新海)(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辣椒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辣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自张香兰处购进,共购进了2.4kg,该批辣椒被全部抽检,其购进价格6元/kg。该批不合格辣椒货值金额1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肆角);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号

平邑市监处罚〔2026〕1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肆角);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2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9月24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JYSC25092501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库内无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口袋鸡胸肉(奥尔良味)(酱卤肉制品),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经查,当事人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高温肠的配料使用在口袋鸡胸肉的生产过程中导致添加剂超标。涉案产品生产完后全部销售至内蒙古鹏越处,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内蒙古鹏越处反馈召回信息是产品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无剩余,并联系了部分消费者,因产品灭失,无召回库存。当事人共生产750袋口袋鸡胸肉,出厂销售价格是1.50元/袋,货值金额1125.00元,违法所得1125.00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台账等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2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2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125.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罚款¥3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3

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

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9月16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AMJC/202508161891)1份,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据》、当事人公司总部的入库单,声称该批次姜是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于2025年08月09日给配送的货。2025年10月13日我局向泰安市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5〕39号),请对方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姜,是否是该单位销售给当事人的;2、供货者销售凭证是否是该单位出具。2025年11月03日我局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函如下:1、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于2025年08月09日给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销售过姜,经询问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经营者称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还从别的地方购进姜,不认可这批不合格姜是该单位销售给当事人的。2、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提供的供货商销售凭证是新泰市姜王蔬菜批发商行出具的。综上,当事人无法证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的来源,未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如实说明供货商信息。2025年11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4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67号)各1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了后续蔬菜进货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清单。上述不合格批次姜进价为11元/kg,售价为13.98元/kg,同批次批发了17.5kg,除被抽检2.442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244.65元,违法所得244.6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4.6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元陆角伍分);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 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44.6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元陆角伍分);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4

平邑县天华大药店

平邑县天华大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天华大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瑞舒伐他汀钙片(追溯码:#83464956092282215204,批号:506067)时未索取发票,本局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25年09月07日前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0月16日,本局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同时就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胶体果胶铋胶囊(批号:20240307),当事人无法提供发票,仍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2025年12月03日,本局进行询问时,当事人已能够提供再次供货后供货方资质凭证、随货同行单和发票,当事人已索取发票。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药品未索取发票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5

山东界群超市有限公司

山东界群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澳芒农药残留含量中戊唑醇、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同批次澳芒17.5kg,售价15.98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79.65元,违法所得279.65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经营的同批不合格澳芒进行了召回,由于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截至2025年12月1日,没有召回的同批不合格澳芒,也未收到因当事人经营同批不合格澳芒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9.6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陆角伍分);2、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1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79.6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陆角伍分);2.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6

平邑美乡妇炒鸡店(个体工商户)

平邑美乡妇炒鸡店(经营者:彭祥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10月12日购进同批次辣椒3.6Kg,采购后未使用,均用于抽检。该批次的辣椒购进价格是6元/Kg,共购进21.6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是辣椒6元/Kg,销售给抽检公司的总价为21.6元。总计货值金额21.6元,违法所得21.6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陆角);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3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陆角);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7

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

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购进一批次姜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姜是从平邑玳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查验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单、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姜30斤,采购价格4.5元/斤,将2.7kg姜以采购价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外,其余做菜时作为调味料已使用完毕,不单独售卖。因此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13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23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

8

平邑启航幼儿园有限公司

平邑启航幼儿园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3日从五村商场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山药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山药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抽检当日误将其他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记载为该批次不合格山药供货方,采购上述山药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山药6.35kg,进货价格5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3.18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销售价格5元/kg;剩余3.17kg作为配菜制作成养生小炒,因当事人按天收取餐费,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销售价格;故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31.75元,违法所得31.7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1.7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零柒角伍分);2.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1.7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零柒角伍分);2.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9

平邑优家优鲜生活超市

平邑优家优鲜生活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9日在街边流动摊贩处购进上述批次小米辣(辣椒)3kg,购进价格26元/kg,销售价格29.8元/kg,全部用于抽检;综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89.4元,违法所得89.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9.4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元零肆角);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1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89.4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元零肆角);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10

平邑县可爱多食品厂

平邑县可爱多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2025年09月25日生产经营不合格同批次苏式五仁月饼共10kg,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09月25日至2025年09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售给抽检人员2.03kg,销售价格28元/kg。本局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分析自查,不合格原因是贮存该批次苏式五仁月饼时存放于门店玻璃门旁,未采取相应的避光保存措施,当事人已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但因销售时间间隔过长,没有消费者退货,同批次产品未能召回。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11

平邑县温水镇中心校

平邑县温水镇中心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29日购进一批次鲜土豆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鲜土豆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鲜土豆是从平邑玳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查验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单、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鲜土豆70斤,采购价格2.1元/斤,将6.8斤鲜土豆以采购价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外,其余做菜时作为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不单独售卖。因此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47元,违法所得147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2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柒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

12

平邑县程家火锅店

平邑县程家火锅店采购食品(狗肉)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1月28日, 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程家火锅店(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千克食品(狗肉),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供货方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和随货同行单据等)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产地动物检疫证明等)。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于2025年12月8日前改正,当事人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予以确认。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千克食品(狗肉),现场仍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供货方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和随货同行单据等)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产地动物检疫证明等),当事人仍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7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3

平邑县仲村镇中心校

平邑县仲村镇中心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葱(采购日期:2025年9月17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标准指标:≤0.3,实测值:0.53)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由采购员经采购平台下单大葱,经教体局盲选平台推给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大葱进行验收,验收时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大葱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对2025年9月15日购进的大葱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大葱的采购票据及检验报告单,共购进涉案大葱7斤,购进价格是1.8元/斤,涉案大葱用于饭菜制作,当事人对山东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供应的大葱(2025-09-15)验收合格后予以采购,当事人对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不知情。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是12.6元,违法所得是12.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6(大写:人民币拾贰元陆角);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1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2.6(大写:人民币拾贰元陆角);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4

平邑县仲里中学

平邑县仲里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辣椒以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头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青辣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黄豆芽头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929)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由采购员经采购平台下单青辣椒,经教体局盲选平台推给平邑县华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青辣椒进行验收,验收时平邑县华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提供了青辣椒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对2025年9月15日购进的青辣椒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青辣椒的采购票据及检验报告单,共购进涉案青辣椒50斤,购进价格是3.9元/斤,涉案青辣椒用于饭菜制作,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青辣椒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涉案青辣椒的货值金额是395元,违法所得是395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由采购员经采购平台下单黄豆芽头,经教体局盲选平台推给平邑县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配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对黄豆芽头进行验收,验收时平邑县优鲜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黄豆芽头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对2025年9月24日购进的黄豆芽头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黄豆芽头的采购票据,共购进涉案黄豆芽头330斤,购进价格是2.7元/斤(用于抽检的黄豆芽头按2.5元/斤销售给抽检公司),涉案黄豆芽头除抽检(抽检数量为3.5斤)以外的全部用于学校饭菜制作,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黄豆芽头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涉案黄豆芽头的货值金额是890.3元,违法所得是890.3元。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85.3元,违法所得共计1285.3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85.3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叁角);2、罚款¥1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辣椒以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3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285.3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叁角);2.罚款¥1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

平邑县铜石镇开发区幼儿园

平邑县铜石镇开发区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大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9 日,本局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大葱的检验报告(编号:No:JYSC25092500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4日从宋大伟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原料大葱,共购进2.05kg,购进价格3.00元/kg。当事人采购的大葱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使用就被抽检单位以进货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6.15元,货值金额6.1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大写:人民币陆元壹角伍分整);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2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大写:人民币陆元壹角伍分整);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16

平邑县海佳特产销售中心

平邑县海佳特产销售中心(经营者:徐馨)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茶叶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0月13日,本局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平邑县海佳特产销售中心售卖的普洱茶非山东好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标注公司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等未经山东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授权。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普洱茶”是一个送货商开车送的,名字叫程波,手机号13475606723,前期双方有过合作,并且销售的产品没出现过问题,这次是程波让当事人帮他销售山东好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洱茶”,当事人以为也没问题才销售的。这批产品是新品,当事人之前没销售过,就当样品试销售,共购进了5件,进货价13.00元/件,销售价18.00元/件,由于当事人是网店,做链接的时候原价标注的是23.00元,产品新上需打开市场,实际销售价是18.00元/件。这批产品在网上一共销售两单,剩余的均被当事人处工作人员试喝,卖完这两单当事人打算再次购进时,程波的手机号就联系不上。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2.00元。关于程波未经山东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就销售的普洱茶当事人不知情。对于案件线索移送函内的投诉举报信所述的内容,当事人均认可。另查明,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完成整改,并将现合作商云南普兴茶叶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给本局执法人员查看。并且当事人知道这批产品有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都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也询问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身体是否不适,购买该批次产品的顾客均表示食用后没问题。当事人试样的工作人员身体也未出现不适现象。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00(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7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0月17日,本局收到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J2507969)显示: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国际港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草莓罐头(规格型号:308g/瓶,生产日期2025-06-10,保质期:24个月)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现场签收。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未发现同批次草莓罐头产品库存。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0日生产该批次草莓罐头(308g*12 瓶/箱),共计31箱,以36元/箱的价格销售到临沂地区经销商30箱,销售金额1080元,西安地区经销商1箱,销售金额36元,西安地区经销商为样品采购,当事人在生产临沂地区经销商订单时多生产1箱,随后销往西安经销商处。该批产品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国际港分局2025年09月17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胭脂红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出值:0.177g/kg,标准指标:0.1g/kg)。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草莓罐头货值共计1116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11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2.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6〕1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116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2.罚款¥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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