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明德综合超市(经营者:孙法奎) |
平邑明德综合超市(经营者:孙法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8月12日从兰山区杰双蔬菜批发商行购进120kg大葱,进价2.2元/kg,售价3.18元/kg。除被抽检外,剩余已经全部销售了。货值金额381.6元,违法所得381.6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被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回函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不承认是从她家购进的。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81.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陆角);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81.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陆角);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2 |
平邑县王凤百货超市(经营者:王凤) |
平邑县王凤百货超市(经营者:王凤)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梨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9月3日从平邑宁力市场王传玉处购进同批次梨8kg,进价4元/kg,售价5元/kg,有留存的进货单据,但是后期平邑宁力市场王传玉处并不承认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梨是从他家购进的,因此也无法进行进一步追溯。该批次不合格的梨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 |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经营者:廉晓) |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经营者:廉晓)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从一供货商处购进10kg鸡蛋,进价6.5元/kg,售价6.8元/kg。除被抽检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8元,违法所得6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8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4 |
平邑县麦泽香手工馒头店(经营者:牛现娥) |
平邑县麦泽香手工馒头店(经营者:牛现娥)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枣花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在微信上一个专业卖枣花馒头配方的人那里购进的配料包用于加工枣花馒头,同批次枣花馒头生产了2.5kg,8.93元/kg,除抽检外,全部售出。因此总计货值金额22.32元,违法所得22.3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2.3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元叁角贰分);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2.3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元叁角贰分);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5 |
平邑县面香味馒头坊(经营者:牛现莲) |
平邑县面香味馒头坊(经营者:牛现莲)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枣花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从麦泽香手工馒头店那里拿的配料包用于加工枣花馒头,同批次枣花馒头生产了2.5kg,售价7.68元/kg,除抽检外,全部售出。因此总计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19.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6 |
平邑街道第一初级中学 |
平邑街道第一初级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从教育局的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平台上下单了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平台随机匹配山东荣信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配送,2025年9月15日上午6点进行配送,随相应货物带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单据和农残检验合格的证明。同批次大葱购进了15kg,进价3.2元/kg。除抽检外,其余全部在食堂做菜中当作配料使用。因为学校实行配餐制,每天每名学生交款20元统一就餐,所以也无法计算每个菜品的具体金额。鉴于大葱作为菜品的配料,因此认定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唐氏蔬果店(经营者:唐晴) |
平邑县唐氏蔬果店(经营者:唐晴)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萝卜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农药残留含量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9月4日从平邑五村市场李二处购进同批次萝卜5kg,进价3.5元/kg,售价4元/kg;从平邑小业豆角处购进同批次豇豆5kg,进价8.5元/kg,售价9元/kg。但是后期两家供货商都不承认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从他们家购进的,因此也无法进行进一步追溯。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6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元整);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元整);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8 |
平邑县君爱蔬果超市(经营者:马强) |
平邑县君爱蔬果超市(经营者:马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皱皮辣椒重金属含量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从孟欣处购进同批次皱皮辣椒5kg,进价8元/kg,售价9.6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元整);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9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良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8月8日从滕州市嘉誉培英干杂批发部购进2.5kg良姜片,进价20元/kg,售价36元/kg。除被抽检外,剩余已经全部销售了。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2025年10月31日,我局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回函称,供货商滕州市嘉誉培英干杂批发部不承认是他们那里购进的,因此也无法进行进一步追溯。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10 |
平邑县柏林镇樱沁园饭店 |
平邑县柏林镇樱沁园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0月0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樱沁园饭店(经营者:公续海)采购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04日,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HZ2104387),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2日从平邑卞桥庆珂超市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虽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销货清单,但是供货商不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的芹菜和抽样检验的芹菜是同一批次的芹菜,且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追溯来源,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2.20kg,购进的价格是5.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5.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1 |
平邑县嘉乐购超市(经营者:孙彦维) |
平邑县嘉乐购超市(经营者:孙彦维)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9月16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AMJC/202508161798)1份,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该批次姜为当事人采购处在一摊贩处集中采购,无对方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该批次姜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提供了后续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货单据》复印件。上述不合格批次姜进价为9.96元/kg,售价为11.38元/kg,同批次批发了5kg,除被抽检2.492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56.9元,违法所得56.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6.9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元玖角);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6.9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元玖角);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2 |
平邑县盛惠园农家菜馆(经营者:刘昌胜) |
平邑县盛惠园农家菜馆(经营者:刘昌胜)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1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粉条、大葱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1日,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3165号,粉条经抽样检验日落黄、柠檬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No:LJ-CSP-2025第13164号,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涉案粉条和大葱都是从平邑五村商场购进,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当事人留存了供货方联系方式,但本案案发后当事人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5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1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1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粉条6斤,进价是8元/斤,大葱6斤,进价是1.2元/斤,除抽检时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粉条2.6斤以及以1.2元/斤的价格销售大葱4.6斤以外,剩余的同批次粉条和大葱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55.2元,违法所得为55.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伍元贰角);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伍元贰角); 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3 |
平邑县仲村镇现伟小笼蒸包店(经营者:宓现伟) |
平邑县仲村镇现伟小笼蒸包店(经营者:宓现伟)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1日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3356号,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涉案鸡蛋是当事人从仲村镇街边流动摊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5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2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3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2.5kg涉案批次鸡蛋,购进单价为7元/kg,除抽检时以7元/kg的价格销售1.273kg以外,剩余的同批次鸡蛋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整(大写:人民币拾柒元伍角);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整(大写:人民币拾柒元伍角);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4 |
平邑县鑫启点蔬果超市(经营者:马洪珍) |
平邑县鑫启点蔬果超市(经营者:马洪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3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1日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 第13427号,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涉案芹菜是当事人从平邑五村商场购进,未索要芹菜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联系方式,也没留存进货单据,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514号)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1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芹菜共购进5斤,购进价格3.2元/斤,销售价格3.8元/斤,货值金额为19元,除抽检用之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玖元整);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玖元整); 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5 |
平邑县艺琳百货超市 |
平邑县艺琳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25日,本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艺琳百货超市(孙涛)经营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了1袋(30小袋/袋),进价69元/袋 (2.3元/小袋),售价3元/小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14小袋,无剩余。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6 |
平邑县二妮农家小炒店 |
平邑县二妮农家小炒店(经营者:刘常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马铃薯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8月13日购进同批次马铃薯3Kg,采购后未使用,均用于抽检。该批次的马铃薯购进价格是2元/Kg,共购进6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是马铃薯2元/Kg,销售给抽检公司的总价为6元。总计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7 |
平邑管正凤生活超市 |
平邑管正凤生活超市(经营者:管正凤)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从临沂市兰山区梓贺果业批发中心购进2箱涉案产品(10kg/箱),购进价格8.75元/ kg,销售价格9.38元/kg,除去抽检人员抽检购买的3.048kg ,剩余的16.952kg已经全部销售,认定货值金额187.6元,违法所得187.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采购票据、交易记录截图等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当事人采购时未索取同批芒果合格证明材料,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由供货者提供。2025年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同批芒果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2025年11月2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经营的同批不合格芒果进行了召回,由于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截至2025年10月21日,没有召回的同批不合格芒果,也未收到因当事人经营同批不合格芒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柒元陆角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柒元陆角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8 |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 |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经营者:宋兆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采购3.01Kg米椒,均当日用于抽检。米椒购进价格16元/Kg,共购进48.16元,销售给抽检公司价格为米椒19.98元/Kg,销售总价为60.14元。总计货值金额60.14元,违法所得60.1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1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壹角肆分);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1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壹角肆分);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9 |
平邑县货鲜乐超市 |
平邑县货鲜乐超市(经营者:曾二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高粱煎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高粱煎饼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从五村市场采购,共采购了1箱(10包/箱,1千克/包),采购价格80元/箱,销售价格是10元/千克,抽检公司用于抽样2包,剩余8包也已销售,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经营的同批不合格高粱煎饼进行了召回,由于销售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没有召回的同批不合格高粱煎饼。2025年11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对采购的煎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20 |
平邑县子瑞超市 |
平邑县子瑞超市(经营者:武庆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5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依法对平邑县子瑞超市(经营者:武庆信)(以下称:当事人)所购进的辣椒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辣椒是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自宝贵蔬菜批发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9kg,其购进价格1.99元/kg,销售价格4.38元/kg。货值金额83.22元,违法所得83.2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3.22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元贰角贰分);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3.22 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元贰 角贰分);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21 |
平邑县唐义翔拉面馆 |
平邑县唐义翔拉面馆(经营者:唐学平)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依法对平邑县唐义翔拉面馆所购进的姜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从流动摊位处购进的,购进了2.5kg,其购进价格10元/kg,抽检购买价格也是10元/kg。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5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2 |
平邑县盛金缘大饭店中心 |
平邑县盛金缘大饭店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12日,本局依法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盛金缘大饭店中心(经营者:刘虹)(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姜和葱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9月10日,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LSCJ20250813085),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LSCJ20250813086),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签字确认。2025年08月11日,当事人在集市分别购进姜和葱,姜共购进3.17kg,进价8元/kg,售价9元/kg;葱共购进3.24kg,进价2.5元/kg,售价3元/kg。2025年08月12日,姜和葱被抽检人员全部买走,无剩余。本案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38.25元,违法所得38.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元贰角伍分);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元贰角伍分);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23 |
平邑县保太镇翰林幼儿园 |
平邑县保太镇翰林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马铃薯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AMJC/20250927514),报告显示马铃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到当事人处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5〕179号),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马铃薯,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零玖角贰分);2.罚款金额¥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零玖角贰分);2.罚款金额¥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 |
24 |
山东润洲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山东润洲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农药留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采购使用的线椒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AMJC/20250927505),报告显示线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采购使用的线椒供应商为山东宾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到山东宾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处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5〕191号);现场检查时,发现山东宾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进行了公司事项变更登记,变更公司名称为:山东润洲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丽,经营范围是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食品销售,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住所是平邑县仲村镇临城村1号南50米;同时,现场也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线椒,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3.4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零肆角);2.罚款金额¥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3.4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零肆角); 2.罚款金额¥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25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1月4日,我局接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AMJC/20250927505),报告显示线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到当事人处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5〕180号),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线椒,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3.4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元零肆角五分);2.罚款金额¥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0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3.45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元零肆角五分); 2.罚款金额¥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
26 |
平邑县保太镇潭上寨村卫生室 |
平邑县保太镇潭上寨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平邑县保太镇潭上寨村卫生室,现场发现其负责人王翠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5]54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129号)各1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其负责人王翠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27 |
平邑县鑫和超市(经营者:王丽) |
平邑县鑫和超市(经营者:王丽)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4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甜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9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3533号),报告显示甜椒中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甜椒,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上述甜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在临沂批发市场里面摆摊的农户购买的,查验了对方的身份证,留存了联系方式,现在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这一农户。甜椒共购进了2.36千克,进价12.8元/千克,销售价格15.98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36千克,甜椒购进后都没有销售全部被抽检公司抽检用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甜椒的货值金额是37.71元,违法所得37.71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7.71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元柒角壹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7.71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元柒角壹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28 |
平邑县城悦香餐饮服务农家院 |
平邑县城悦香餐饮服务农家院(经营者:赵华健)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大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9日,我局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3519号),报告显示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9月11日到当事人处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5〕113号),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大葱,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3元(大写:人民币陆元零叁分);2.罚款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违法所得¥6.03元(大写:人民币陆元零叁分);2.罚款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9 |
平邑县兆珍大酒店(经营者:谭兆珍) |
平邑县兆珍大酒店(经营者:谭兆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大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9日,我局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3521号),报告显示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9月11日到当事人处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5〕114号),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大葱,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捌角捌分);2.罚款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8(大写:人民币壹元捌角捌分); 2.罚款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0 |
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经营者:林娜) |
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经营者:林娜)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25日,我局依法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佳源熟食超市经营的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P2025080294),报告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平邑县佳源熟食超市经营的蜜翻花生产商是平邑县保太镇泓鑫缘蛋糕店(经营者:林娜)。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被抽检的这批次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有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生产的,生产了55公斤,共14盒,每盒3.92公斤,每盒成本9元/公斤,售价9.5元/公斤,每盒按38元销售的,生产后全部送到平邑县魏鑫副食批发部。然后又批发到平邑县佳源熟食超市(经营者:刘秀田)的。根据生产记录、销售单、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蜜翻花(油炸上糖浆类糕点)的货值金额是532元,违法所得53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3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贰元整);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8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3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贰元整);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31 |
平邑县依娜蔬果超市(经营者:李鑫凯) |
平邑县依娜蔬果超市(经营者:李鑫凯)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11日,本局对平邑县依娜蔬果超市(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9月08日,本局收到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YSC25081201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8月07日购进上述批次姜3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3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2.71kg,剩余已经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货值金额39元,违法所得3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2 |
平邑儒雅居酒店 |
平邑儒雅居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11日,本局对平邑儒雅居酒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9月08日,本局收到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YSC250812022显示,当事人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8月11日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姜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姜2.5kg,进货价格10元/kg;销售给抽检人员2.5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没有剩余,销售价格10元/kg;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33 |
平邑县昌盛酒家(经营者:李中锋) |
平邑县昌盛酒家(经营者:李中锋)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原料姜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09月12日,本局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食品原料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8005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276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抽检批次的食品原料姜。当事人声称其于2025年8月14日从徐田国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原料姜,共购进3kg,购进价格11.00元/kg,但无法提供相应进货查验依据。当事人采购的姜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是抽检当天购进的,还未进行使用就被抽检单位已进货价格全部买走,故违法所得为33.00元,货值金额33.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3.00(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3.00(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整)。 |
34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店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10月10日,本局接到平邑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店2025年05月06日售卖的双羊喉痹通颗粒追溯码为#83794211423866805555,无法提供对应批次号的随货同行单。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2025年5月2日销售票据显示购买人燕某某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双羊喉痹通颗粒1盒。现场对正在销售的其他双羊喉痹通颗粒进行检查,均可提供相应的随货同行单据。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上述涉案的一盒双羊喉痹通颗粒是一名患者之前生病的时候从镇卫生院购买的,买了以后一直没有吃,后病情好转,药品就闲置了,之后该患者以20元/盒的价格售卖到该药店,当事人同意了患者要求,把药放在货架上正常售卖,该药品被患者燕某某以25元/盒的价格买走。从卫生院购买药品的患者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双羊喉痹通颗粒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双羊喉痹通颗粒进价20元/盒,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35 |
平邑县惠众百货购物超市 |
平邑县平慎霞百货便利超市(经营者:赵夫霞)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购进一批次良姜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良姜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良姜是当事人于临沂华东干果市场里的天诚调料店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只提供了一张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的华东干果市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0042990)照片打印件,不能确认具体供货单位。2025年9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2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良姜2.5kg,采购价格20元/kg。因腐烂变质扔掉了0.61kg,剩余1.89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36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68.0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8.0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元肆分);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8.0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元肆分);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6 |
临沂马立凯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马立凯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9月17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LJ-CSP-2025第13710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清真马记绿豆月饼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现场签收。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2025年9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生产一批清真马记绿豆月饼(规格型号:350g/袋),共计26袋(2袋用于企业自行出厂检验),其余24袋均在当地线下销售,销售了24袋(其中第三方抽样检验7袋),销售单价都是8元/袋,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清真马记绿豆月饼货值共计192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9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整);2.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92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整); 2.罚款¥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
37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6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单,称其于2025年7月15日购买的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桃罐头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0日,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要求立案调查。2025年7月25日,本局收到举报人邮寄的一瓶桃罐头,该罐头瓶盖上方标识生产日期:2026/06/20,2025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2024年8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罐头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原因是当事人用于打码的打码机出现故障,在打码过程中跳码。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罐头20箱,销售价格为26元每箱,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将上述涉案罐头销售给宿州的客户。当事人对涉案罐头进行了召回,共召回了18箱,并将召回的涉案罐头进行了销毁。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20元,违法所得5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5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元整) ;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38 |
平邑县地方全羊宴饭店 |
平邑县地方全羊宴饭店(经营者:米寿坤)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8月20日,本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地方全羊宴饭店(以下称当事人)采购的土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5日,本局收到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P2025080247),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的涉案产品。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土豆是从地方大集处购进的,当事人共采购5公斤,购进价格为2元/公斤。涉案土豆当事人销售给抽检公司2.5公斤用于抽检,销售价格是2元/公斤。剩余的2.5公斤当事人制作成土豆丝菜品进行销售,共制作4盘,销售价格为8元/盘。货值金额为3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7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7元(人民币:叁拾柒元整);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7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7元(人民币:叁拾柒元整); 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