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柏林镇蜜蜂庄园 |
平邑县柏林镇蜜蜂庄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蜜蜂庄园采购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1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197),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5日在卞桥镇集市路边一个卖青菜的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8.00元/kg,共计付款24.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8.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 |
平邑县闫玉君全羊馆 |
平邑县闫玉君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7日,本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闫玉君全羊馆(经营者:闫玉君)采购的豆角(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3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29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7日从卞桥镇集市路边卖青菜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豆角(豇豆),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豆角(豇豆)4.00kg,购进的价格是6.00元/kg,共计付款24.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 |
平邑县柏林镇樱桃小镇饭店 |
平邑县柏林镇樱桃小镇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7日,本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樱桃小镇饭店(经营者:石杰)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3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281),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7日在柏林镇集市一个卖菜的中年妇女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11.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11.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 |
临沂市富泉山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临沂市富泉山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4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沂市富泉山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土豆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09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161),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4日从卞桥镇周传河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土豆,虽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购货清单,但是供货商不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的土豆和抽样检验的土豆是同一批次的土豆,且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追溯来源,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不合格的土豆,当事人共购进5.60/kg(11.20斤),购进的价格是1.80元/kg(0.90元/斤),除3.40kg土豆以1.80元/kg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检,剩余的2.20kg土豆当事人全部当作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土豆炖米豆,共制作4份,以18.00元/份价格销售,共计销售了72.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78.12元,违法所得78.12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8.12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元壹角贰分);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8.12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元壹角贰分);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 |
平邑县柏林镇九八五培训中心 |
平邑县柏林镇九八五培训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九八五培训中心采购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1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19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5日从卞桥镇周传河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辣椒,虽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购货清单,但是供货商不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的辣椒和抽样检验的辣椒是同一批次的辣椒,且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追溯来源,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辣椒3.00kg,购进的价格是6.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6 |
山东凤鸣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凤鸣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凤鸣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1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181),经抽样检验,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5日从平邑县五村市场一个批发蔬菜的商户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芹菜18.50kg,购进的价格是4.00元/kg,除3.00kg芹菜以4.00元/kg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检,剩余的15.5kg芹菜当事人全部当作食品原料用于加工芹菜炒肉,共制作3份,以32.00元/份价格销售,共计销售96.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 2、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7 |
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 |
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1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204),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计生产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年07月14日)75桶,用于出厂检验5桶,用于抽样检验7桶,以每桶15.00元销售,剩余63桶全部销售给当事人新汶客户。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找出原因,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车间新来工作人员未按照生产流程对水桶消毒和清洗的时间不够,造成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当事人及时与销售商沟通,销售的63桶已经全部召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31.00元,违法所得为105.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63桶;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元); 3、罚款¥3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63桶;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元); 3、罚款¥3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
8 |
平邑县周家大院农家乐店 |
平邑县周家大院农家乐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周家大院农家乐店(经营者:周庆霞)采购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1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P202507018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7月14日在卞桥镇集市路边一个老年人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青椒,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青椒3.00kg,购进的价格是2.4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2.40/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大写:人民币柒元贰角零分);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大写:人民币柒元贰角零分);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9 |
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 |
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21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大葱检验报告(No:AMJC/202507191556)。报告称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5日从临沂长春路市场处采购该批次产品大葱,总共采购了5kg,采购价格为2.6元/kg,销售价格为3.98元/kg。当事人称除抽检外,剩余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大葱货值金额19.9元,违法所得19.9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9.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0 |
平邑县宏达超市 |
平邑县宏达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宏达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黄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21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黄瓜检验报告(No:AMJC/20 2507191524),报告称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6日从平邑县五村市场处采购该批次黄瓜,总共采购2.5kg,采购价格3元/kg,销售价格为3.78元/kg,除抽检外,剩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黄瓜货值金额9.45元,违法所得9.45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大写:人民币玖元肆角伍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大写:人民币玖元肆角伍分);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1 |
平邑县庆安大酒店(经营者:徐庆安) |
平邑县庆安大酒店(经营者:徐庆安)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庆安大酒店(经营者:徐庆安,以下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抽检。 2025年8月21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MJC/202507191481),报告称该批次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从平邑临涧镇采购该批次食品胡萝卜,总共采购3kg,采购价格为2.7元/kg,不能提供采购票据,除抽检外,剩余部分店铺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剩余。涉案产品胡萝卜货值金额8.1元,违法所得8.1元。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1元(大写:人民币捌元壹角);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1元(大写:人民币捌元壹角);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2 |
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 |
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经营者:孙法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20日,当事人总部平邑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从兰山区宝贵精品蔬菜批发店内购进虎皮椒(辣椒),总部配送中心给当事人配送虎皮椒(辣椒)2.6kg,购进的价格是6.4元/kg,销售价格是7.98元/kg。除抽检的2.559kg以销售价格是7.98元/kg的价格销售外,剩余虎皮椒(辣椒)已销售完毕。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虎皮椒(辣椒),货值金额为20.7元,违法所得为20.7元。经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兰山区宝贵精品蔬菜批发店不承认抽检不合格的虎皮椒(辣椒)是其销售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它补充材料证明抽检不合格的虎皮椒(辣椒)是从兰山区宝贵精品蔬菜批发店购买的,故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无法认定。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的情节。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零柒角);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合计罚没款¥4020.7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贰拾元柒角)。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虎皮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零柒角);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4020.7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贰拾元柒角)。 |
13 |
平邑家良酒店(个体工商户) |
平邑家良酒店(经营者:李中花)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黄瓜是当事人于2025年07月22日从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内购进的,共购进了2.86kg,购进的价格是1.99元/kg,除抽检的2.21kg以进价1.99元/kg的价格销售外,剩余黄瓜当事人自己食用无对外销售。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黄瓜,货值金额为5.69元,违法所得为4.4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后积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且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大写人民币肆元零肆角);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合计罚没款¥2004.4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元肆角)。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大写人民币肆元零肆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004.4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元肆角)。 |
14 |
平邑县保太镇彦东百货商店(经营者:段昌粉) |
平邑县保太镇彦东百货商店(经营者:段昌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20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LSCJ20250723081),报告结论为“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姜,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上述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在平邑县季连刚果蔬购销中心购进的,查验了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在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这一商户。姜共购进了3千克,进价11元/千克,销售价格12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3千克,姜购进后没有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销售凭证、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姜的货值金额是36元,违法所得3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没合计¥4036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陆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罚没合计¥4036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陆整)。 |
15 |
平邑县郑城为民办席酒店(经营者:彭相明) |
平邑县郑城为民办席酒店(经营者:彭相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平邑县郑城为民办席酒店(经营者:彭相明)(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黄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3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AMJC/202507191548),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大写:人民币柒元贰角);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大写:人民币柒元贰角);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6 |
平邑县东方酒楼(经营者:丁先芝) |
平邑县东方酒楼(经营者:丁先芝)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15日,本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平邑县东方酒楼(经营者:丁先芝)(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4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AMJC/202507191560),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1.1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壹角伍分);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1.1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壹角伍分);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7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三店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三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葱、姜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进行采购,葱共购进25kg,采购价格2元/kg,销售价格3.98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3.386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姜共购进25kg,采购价格6元/kg,销售价格13.8元/kg,被抽检公司抽样3.44kg,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444.5元,违法所得444.5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44.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肆元零伍角);2.罚款¥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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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444.5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肆元零伍角); 2.罚款¥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
18 |
平邑慈爱大药房 |
平邑慈爱大药房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盒三九胃泰颗粒(追溯码:#81021864267298702273),1盒气滞胃痛颗粒(追溯码:#81652110717088433579)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称2024年12月份一名业务员到店推销药品,遂购进三九胃泰颗粒和气滞胃痛颗粒各1盒,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和票据。当事人于2025年01月21日将上述三九胃泰颗粒销售给刘永,销售价格12元/盒;当事人于2025年01月23日将上述气滞胃痛颗粒销售给康扣芝,销售价格18元/盒。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为30元,违法所得3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9 |
平邑宜寿堂大药房 |
平邑宜寿堂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案 |
违法事实: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平邑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平邑宜寿堂大药房2025年01月05日销售的追溯码为#84274260317713437978的非诺贝特胶囊,无法提供对应批次号的随货同行单。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2025年1月5日销售票据显示购买人时某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非诺贝特胶囊1盒。现场对正在销售的其他非诺贝特胶囊进行检查,均可提供相应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的一盒非诺贝特胶囊是一名顾客说从当事人处购进因没有拆盒现在不再需要,想退还现金的,当事人给顾客现金后就放在了柜台上,后被其他患者买走。该顾客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非诺贝特胶囊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非诺贝特胶囊进价31元/盒,售价36元/盒,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6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4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4号 |
未缴纳 |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 |
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德化村卫生室 |
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德化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案 |
违法事实: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平邑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称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德化村卫生室2025年2月28日销售的追溯码为#81239030724096305155的复方甘草片和2025年3月6日销售的追溯码为#81239030724097112231的复方甘草片无法提供对应批次号的随货同行单。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2025年2月28日销售票据显示购买人王某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复方甘草片1瓶;2025年3月6日销售票据显示购买人陈某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复方甘草片1瓶。现场对正在销售的其他复方甘草片进行检查,均可提供相应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的两瓶复方甘草片是一名顾客说从当事人处购进因没有拆盒现在不再需要,当事人给顾客退还10元后就放在了柜台上,后被其他患者买走。该顾客没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复方甘草片的随货同行单据。上述涉案复方甘草片进价5元/瓶,售价5元/瓶,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28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8号 |
未缴纳 |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1 |
平邑县邑惠餐饮店 |
平邑县邑惠餐饮店(经营者:刘守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2025年7月3日被抽检人员发现问题后停止经营,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共计2509元。当事人2025年9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采购的被抽检判定不合格的胡萝卜共采购5.8kg,价格为2.6元/kg,货值金额15.08元,抽检3.05kg,销售给抽检公司收入7.93元,剩余2.75kg未使用。2025年9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采购票据等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16.93元(大写:贰仟伍佰壹拾陆元玖角叁分);2、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3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516.93元(大写:贰仟伍佰壹拾陆元玖角叁分);2、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
22 |
平邑县德力轩餐饮中心 |
平邑县德力轩餐饮中心(经营者:李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平邑县德力轩餐饮中心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平康路东段新中医院院内餐厅一楼,主要为新中医院病人和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的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7月1日购进同批次油菜26kg,购进价格是2.4元/Kg,共购进62.4元。2025年7月3日当日抽检了3.11Kg,销售给抽检公司是2.4元/Kg,销售总价为7.46元。剩余22.89Kg炒制成木耳油菜、香菇炒油菜用于销售,一盘菜均8元,一盘菜使用的油菜量为0.5Kg,剩余油菜共炒制了46盘,均销售完毕,共收入368元。总计货值金额375.46元,违法所得375.46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75.4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肆角陆分);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75.4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伍 元肆角陆分); 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
23 |
平邑县盛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平邑县盛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姜、大葱经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购进同批次 姜2.4Kg,大葱2.5Kg,采购后未使用,均用于抽检。该批次的姜购进价格是10元/Kg,大葱购进价格是3元/Kg,共购进31.5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价格是姜10元/Kg,大葱3元/Kg,销售给抽检公司的总价为31.5元。总计货值金额31.5元,违法所得31.5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伍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伍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4 |
平邑县汇仁堂药店 |
平邑县汇仁堂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谷维素片,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3384510302076750762)是2025年6月2日从平邑县人民医院以19.7元/瓶的价格以普通门诊医保结算初次销售,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从顾客手中收购,对涉案药品未履行查验义务,并于2025年6月14日再次销售。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药品谷维素片1瓶,销售价格18元/瓶。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8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5 |
平邑县吕会百货超市 |
平邑县吕会百货超市(经营者:吕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芹菜经监督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采购2.31Kg芹菜、2.26Kg辣椒,均当日用于抽检。芹菜购进价格4元/Kg、辣椒购进价格10元/Kg,共购进31.8元,销售给抽检人员价格为芹菜6元/Kg、辣椒12元/Kg,销售总价为40.9元。总计货值金额40.9元,违法所得40.9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9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玖角);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0.9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玖角);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26 |
平邑县鲁康大药房 |
平邑县鲁康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麝香保心丸,药品追溯码分别为:83499625081401311571、83499625097732811557)是2025年02月14日从国药控股关爱大药房连锁(临沂)有限公司平邑县莲花山路大药房以29.8元/盒的价格以门诊慢病的就医类型初次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03月13日以29.5元/盒的价格将上述2盒涉案药品以普通门诊的就医类型重复销售给顾客。有顾客于2025年2月底以购买的上述涉案药品吃不到了为由到当事人店内以19元/盒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店员贪图便宜,就把涉案药品收了用来销售,导致销售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本局查实:麝香保心丸,销售2盒,销售单价29.5元/盒,货值金额59元。综上,确认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59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8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7 |
平邑亚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平邑亚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31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检验报告》(№:YCCJ2511905),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平邑亚恒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脆桃(蜜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5009.28-2016(第一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5009.34-2022(第一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检验报告》(№:YCCJ2511905)涉及的同批次脆桃(蜜饯)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15日,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共生产10箱(50克/袋,300袋/箱),销售价格140元/箱,全部销往云南省昆明市经销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1400元,违法所得1400元。处罚种类内容:1. 没收违法所得¥14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2.罚款¥4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1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 没收违法所得¥14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2.罚款¥4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
28 |
平邑县武台镇乾元大酒店 |
平邑县武台镇乾元大酒店(经营者:路光海)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24日,我局依法委托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08月25日,我局收到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出具的编号为№:LSCJ2025072503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5年07月24日,当事人自平邑县金桥商贸城一摊贩处购进胡萝卜3kg、购进单价2元/kg,用作制作原料。以上胡萝卜抽样检验使用3Kg,取得收入6元。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采购的胡萝卜货值金额6元,取得违法所得共计6元。当事人无专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以上胡萝卜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7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9 |
平邑县仲村镇连恩饭店(经营者:陈连恩) |
平邑县仲村镇连恩饭店(经营者:陈连恩)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鸡蛋是当事人从仲村镇街边流动摊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供货方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5年8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5]10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48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3kg涉案批次鸡蛋,购进单价为5元/kg,除抽检时以5元/kg的价格销售2.5kg以外,剩余的同批次鸡蛋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伍元整);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伍元整);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0 |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仲村店 |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仲村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给顾客一盒云南白药膏,销售价格是49元/盒,该顾客开封使用后发现其家属用医保卡购买了云南白药膏(与其购买的云南白药膏的批号不同),该盒云南白药膏还未开封,故该顾客将其家属购买的云南白药膏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店员未查看该药品的批号直接退款给该顾客,该盒云南白药膏又被当事人再次销售,以上情况医保局均已核实,涉案货值金额是49元,违法所得是4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31 |
平邑县流峪镇振国粮店 |
平邑县流峪镇振国粮店(经营者:袁振国)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镇振国粮店(经营者:袁振国)(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生花生米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自滕州粮油批发市场处购进了5kg,当事人将该批生花生米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元/kg。已全部销售,综上,该批不合格生花生米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 年 11 月 04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6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整)。 |
32 |
平邑县流峪明阳金锣鲜肉店 |
平邑县流峪明阳金锣鲜肉店(经营者:李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明阳金锣鲜肉店(经营者:李伟)(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辣椒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自流动摊位处购进了4kg辣椒,当事人将该批辣椒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8元/kg。已全部销售,该批不合格辣椒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2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 年 11 月 04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 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032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贰元整)。 |
33 |
平邑县国豪大酒店 |
平邑县国豪大酒店(经营者:李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国豪大酒店(经营者:李健)(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姜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从流动摊位处购进了3.45kg姜,该批姜被全部抽检,其购进价格12元/kg。该批不合格姜货值金额41.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1.4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肆角);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 年 11 月 04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肆 角); 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041.4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壹元肆角)。 |
34 |
平邑县圣皓百货超市(经营者:刘洪娟) |
平邑县圣皓百货超市(经营者:刘洪娟)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2025年7月15日,我局(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平邑县圣皓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P2025070217)显示,平邑县圣皓百货超市经营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购进一批次土豆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土豆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土豆是当事人于卞桥镇早市流动摊位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土豆3.2kg,采购价格1.6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2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6.4元。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4 元(大写:人民币陆元肆角);2.罚款¥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4 元(大写:人民币陆元肆角); 2.罚款¥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5 |
平邑县茂爱农场(经营者:周升银) |
平邑县茂爱农场(经营者:周升银)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2025年7月17日,我局(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平邑县茂爱农场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8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P2025070298)显示,平邑县茂爱农场采购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ZP202507029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371326439732126)),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购进一批次土豆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土豆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土豆是从卞桥唐家干菜购进,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2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土豆3.3kg,采购价格1.4元/kg,将3.3kg土豆以采购价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未使用。因此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62元,违法所得4.62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大写:人民币肆元陆角贰分);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1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大写:人民币肆元陆角贰分);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6 |
平邑县添源福超市(经营者:杨风存) |
平邑县添源福超市(经营者:杨风存)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5年7月17日,我局(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平邑县添源福超市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8月12日,我局收到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ZP2025070252)显示,平邑县添源福超市经营的五香花生米(烘炒类),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ZP2025070251)显示,平邑县添源福超市经营的苏式月饼,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ZP2025070252)、检验报告(No:ZP202507025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371326439732094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371326439732093ZX)),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苏式月饼(生产厂家:平邑县铜石镇福兴糕点店,生产日期:2025年6月18日)和五香花生米(烘炒类)(生产厂家:山东省李老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6月16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苏式月饼是当事人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涉案批次的五香花生米(烘炒类)是当事人平邑鸿兴源采购,当事人均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苏式月饼8袋,共计3.72kg,销售价格是10.7元/kg,全部销售给了抽检人员,合计39.80元。五香花生米(烘炒类)是2025年6月21日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6袋,销售价格是4.5元/袋全部销售给了抽检人员,合计72元。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11.8元,违法所得111.8元。 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1.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2.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0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1.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 捌角); 2.罚款¥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37 |
平邑县信发超市(经营者:沈永兰) |
平邑县信发超市(经营者:沈永兰)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15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15日我局收到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JYSC250716019)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辣椒为当事人采购处在一摊贩处集中采购,无对方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该批次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提供了后续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农残快检报告》《进货单据》复印件。上述不合格批次辣椒进价为6元/kg,售价为6.98元/kg,同批次批发了6kg,除被抽检3.374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1.88元,违法所得41.88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1.8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捌角捌分);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 39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1.8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捌角捌分);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8 |
平邑县麦香缘煎饼店 |
平邑县麦香缘煎饼店(经营者:王婷)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2025年08月27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分别对平邑县麦香缘煎饼店生产经营的小麦煎饼(生产日期2025.08.05)、白面煎饼(2025.08.0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A4F806107A4F61I3592)、《检验报告》(№: A4F806107A4F61I3593)结果显示: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异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09月01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同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未提起复检。上述两批次不合格的煎饼是由当事人代加工的,当事人生产上述煎饼的面粉是由买家带来的,当事人事先不知道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异山梨酸计)防腐剂是不允许添加的。当事人2025年8月5日生产了20斤小麦煎饼、20斤白面煎饼,销售价格都是3元/斤,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