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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5.09)
   时间:2025-10-13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一个芒果”共两个批次,合计生产了800支。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一个芒果”过程中使用到了挂糖工艺,执行标准为 GB/T 10782 蜜饯类,配料表中应含有糖,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一个芒果”标签中仅标注了芒果,不符合标准定义。涉案产品“一个芒果”销售价格是1.15 元/支,第一批次销售到了南方总代理处,销售了10箱,共400支,货值金额460.00元;第二批次销售到了北方总代理处,销售了10箱,共400支,货值金额460.0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20.00元,违法所得920.00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是由于在印刷包装的时候,工作人员对产品不熟悉,因为疏忽导致配料表只印刷了芒果且当事人在了解涉案产品“一个芒果”存在标签问题后,与两个总代理取得了联系,并向其发送了产品召回函,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全部召回。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07月03日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2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2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

2.罚款¥1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

平邑县惠众百货购物超市

平邑县惠众百货购物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购进一批次白芷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芷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临沂利成干货调料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0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白芷1.638kg,采购价格55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60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8.28元,违法所得98.28元。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8.28元(大写:玖拾捌元贰角捌分);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4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8.28元(大写:玖拾捌元贰角捌

分);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3

平邑县志印百货超市

平邑县志印百货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购进一批次白芷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芷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费县上冶于振红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900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白芷1.6kg,采购价格55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60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96元。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大写:人民币玖拾陆元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5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大写:人民币玖拾陆元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4

平邑卞桥庆珂超市

平邑卞桥庆珂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购进一批次白芷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白芷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于卞桥镇周传河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901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LYPY 0002024),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白芷1.6kg,采购价格28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32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1.2元,违法所得51.2元。另查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元贰角);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7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51.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元贰角);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5

平邑县山蒙餐饮服务中心

平邑县山蒙餐饮服务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5月0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山蒙餐饮服务中心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6月09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5371300411635106),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5月07日在一个无名送货者处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20kg,购进的价格是6.00元/kg,共计付款19.2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9.20元,违法所得19.2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39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贰角);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6

平邑县柏林镇增柱超市

平邑县柏林镇增柱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5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柏林镇增柱超市经营的白芷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6月12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5371300411635434),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白芷1.40kg,购进的价格是60.00元/kg,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60.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84.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元); 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元); 2、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7

平邑县柏林镇好再来饭店

平邑县柏林镇好再来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5月0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柏林镇好再来饭店使用的白芷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6月06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5371300411635202),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10.0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元零捌分);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白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白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10.0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元零捌分);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8

魏统刚

魏统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6月24日,本局接平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平公(禁)移字【2025】006号),通知书中称当事人违规销售右美沙芬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平邑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本单位管辖。经查,当事人为平邑县平邑街道莲花山社区西城小区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该卫生室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5月24日、6月3日从山东春晓医药有限公司、仁宏医药有限公司两家供货企业购进60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5月16日、5月26日、6月4日向苗成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0盒、140盒、380盒,总销售数量530盒,销售价格10元/盒,货值金额5300元,获违法所得53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整);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3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整);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9

山东盖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盖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3月1日起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将“中式脆浆粉”的委托生产企业由德仕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当事人,当事人接受了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移交的“中式脆浆粉”剩余的包装袋1100件,该批包装袋有300件已张贴了标签,标签内容仍为原生产企业德仕食品有限公司的信息。当事人为节省包装材料,在未通知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自行采取全部覆盖加贴标签的方式使用了该批包装袋。加贴前的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中式脆浆粉”,型号zs-s-240312,生产日期20241123,保质期9个月,规格1.2kg/袋,生产标准号Q/DSSP0001S,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58302798,产地江苏省苏州市,生产商德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1301号,委托商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加贴后的标签标注产品标准Q/GKSP001S-202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37132602665,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盖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商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加贴方式生产的“中式脆浆粉”共计30箱(10袋/箱),销售价格100元/箱,销售收入30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2、罚款¥15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处罚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2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2、罚款¥15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0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黄桃罐头案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桃罐头外包装标签标识生产商: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20,产品配料:黄桃(≥50%)、生活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三氯蔗糖),现场调取食品添加剂调配记录表,发现2024年8月20日的调配记录中VcNa添加1Kg,当事人生产的黄桃罐头标签未标注VcNa。当事人当时生产了2种黄桃罐头放在半成品库储存,一种生产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VcNa,一种未使用食品添加剂VcNa,工作人员在半成品库储存时混放在一起,在标签包装时,没有区分好,导致生产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VcNa的黄桃罐头的标签未标注VcNa,未出现其它情况。上述涉案产品共生产了35箱,24罐/箱,共计840罐,规格是425克/罐,销售价格是3.5元/罐,当事人发现问题后进行了及时改正并进行及时召回,新产品罐头标签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和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致,当事人提供了召回记录等相关材料,货值金额2940元,违法所得294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9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9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1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秀荣联合超市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秀荣联合超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自潍坊鲁汉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0袋烘焙花生,我局2025年6月9日对该批烘焙花生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判定该批烘焙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第 2 页 共 5 页准,当事人将该批烘焙花生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其购进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该批不合格烘焙花生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6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2、处罚款¥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12

平邑县白彦镇姜庄农村社区(龙泉村)卫生室

平邑县白彦镇姜庄农村社区(龙泉村)卫生室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8日从平邑县白彦镇卫生院共购进医用输液贴4盒,共计160袋,购进价格是6元/盒。上述医疗器械失效日期至2025/04/02,后因当事人疏忽检查,医疗器械存放过期,最近一次使用时间是2025年01月16日,由于当事人只提供了2025年01月16日处方单据,其它使用的医用输液贴无法提供使用记录及时间,无法认定是否是失效使用的,以上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05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单据显示上述医用输液贴是当事人作为医用耗材免费提供给患者的,不收费,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有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失效的医用输液贴(型号规格:70mm×35mm×5片/袋,生产日期:2023/04/02,失效日期:2025/04/02,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生产企业名称: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计27袋);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4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失效的医用输液贴(型号规格:70mm×35mm×5片/袋,生产日期:2023/04/02,失效日期:2025/04/02,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生产企业名称: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计27袋);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13

临沂临一斋食品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临沂临一斋食品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因涉案产品委托方为承德众诚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7月29日,本局向承德市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2025年08月19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经调查,承德众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红豆沙粽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01日,其他其余6种产品生产日期均已记不清楚。

因投诉人只能提供红豆沙粽的实物照片,无法提供其他6种产品的具体生产日期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产品实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7种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材料,发函协查也无法认定除红豆沙粽之外6种产品的生产日期。经查看投诉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只能确认当事人在2025年05月01日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车间内也未发现有工人活动痕迹。综上,只能认定红豆沙粽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其余6种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事实无法认定。经查明,涉案的红豆沙粽是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1日前生产,并于2025年04月30日通过物流的方式托运给委托方,共生产了1650袋,以每袋2.35元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上述红豆沙粽货值金额共计3877.50元,因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877.50元。通过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负责打码包装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的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当事人过失造成的,其销售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也已履行出厂查验记录。另查明:当事人粽子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已在责令改正期内整改完毕,已恢复生产状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向委托方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877.5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68877.5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8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877.5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68877.5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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