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平邑县某餐饮店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正在使用的生鸡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06日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次的生鸡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0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生鸡肉。当事人提供不出完整的供货查验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案件。食材是餐饮产品的“第一道防线”,若源头存在安全隐患,后续加工环节难以完全消除风险。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化合物,主要用于防腐剂、杀虫剂等工业领域,对人体健康有显著危害。食品经营者采购生鸡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断了问题食品的溯源链条。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一定要按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降低经营风险。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构建安全有序的餐饮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平邑县平邑县某百货销售店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5年3月,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五黑整箱桑葚无蔗糖威化枸杞饼干代餐饱腹休闲零食黑豆黑芝麻粗粮”使用了“常吃肝肾好”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的投诉举报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五黑整箱桑葚无蔗糖威化枸杞饼干代餐饱腹休闲零食黑豆黑芝麻粗粮”于2025年3月10日上架销售,使用了“常吃肝肾好”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经营者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宣传销售的食品有医疗用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下单,使消费者不仅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因延误正规治疗而损害身体健康。本案属于典型的食品广告违法类案件,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主要证据,快办快结,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避免受到误导,又及时纠正了商家的违法行为,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必须将诚信守法经营放在首位,通过合法途径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3:平邑县某农资服务站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5年2月,我局对某农资服务站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总养分,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复合肥料。经调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共购进1吨,共20袋,每袋50千克,其中抽检用1千克,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发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粮食”,合格化肥的养分配比是作物生长的关键,不合格化肥会导致养分失衡,直接影响粮食、经济作物的产量和品质。查处不合格化肥,能直接阻止农民因误购劣质产品承受投入成本和作物损失的双重打击,为粮食丰收筑牢基础。化肥销售商、生产商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参与者,依法查处此类案件,意义在于“明确底线”与“强化约束”,促使农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强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整个农资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粮食安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